(二)在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保護區和主要河流邊界以外的規定範圍內,不得新建印染項目;上述區域內已投入生產經營的印染生產企業,根據區域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依法采取關閉、搬遷、轉產等方式限期退出。
(三)缺水或水質差的地區原則上不得新建印染項目。缺乏環境容量的地區,要限制印染項目發展,新建或擴建項目要與淘汰本地區落後產能相結合。工業園區外的企業應逐步遷入園區,原地改建、擴建項目,不得增加汙染物排放。(壹)新建或擴建印染項目應采用汙染強度低、節能環保的先進技術和設備,主要設備參數應實現在線檢測和自動控制。禁止使用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禁止使用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不符合節能環保要求的二手前處理和染色設備。新建或擴建印染生產線總體水平應接近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棉、化纖及混紡機織物印染項目的設計和建設應執行《印染廠設計規範》(GB50426-2007)】。
(二)新建或擴建印染項目應優先采用高效、節能、低耗的連續加工設備和技術;連續水洗裝置要求密封良好,並配有逆流、高效沖洗和熱能回收裝置;批量染色設備的浴比應滿足1: 8以下的工藝要求;拉幅定形設備應有溫濕度等主要工藝參數的在線測控裝置、廢氣凈化和余熱回收裝置,箱體保溫板外表面與環境的溫差不大於65438±05℃。
(三)現有印染企業要加大技術改造力度,逐步淘汰浴比大於1:10的前處理設備、熱風拉幅定形設備和批量染色設備,淘汰工藝流程長、能耗高、汙染重的落後工藝。支持采用先進技術提升現有設備的技術水平。凡是生產技術和設備落後的企業,必須與淘汰落後相結合,才允許改建和擴建。(壹)印染企業應開發和生產低消耗、低汙染、滿足市場需求的產品,鼓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高附加值的紡織產品。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要求,產品合格率應達到95%以上。
(二)印染企業應實行三級能源和用水計量管理,設置專門機構或人員對能源、取水和排汙進行監管,並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數據統計制度。
(3)印染企業應加強管理,完善企業管理制度。鼓勵企業開展質量、環境和職業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支持企業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企業管理效率和水平。(1)新建或改建印染項目的單位產品能耗和新水取水量應符合規定要求(詳見附表1)。
(二)現有印染企業應加快技術改造,單位產品能耗和新鮮水取水量達到要求(見表2)。(1)新建或改建印染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應按照《紡織工業企業環境保護設計規範》(GB50425-2007)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並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印染廢水原則上應自行處理或接入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不得接入城市汙水處理系統。確需接入城市汙水處理系統的,必須報經城市汙水處理行業主管部門充分論證,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後方可接入。接入城市汙水處理系統的印染企業應當符合集中汙水處理廠的要求或者汙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質標準。印染企業直接向水體排放的廢水,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紡織染整行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控制要求。有必要采用高效節能的汙泥處理工藝,實現汙泥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
(二)現有印染企業應具備廢水和固體廢物處理條件,加強廢水處理和運行中的水質分析和監測,綜合治理廢水和固體廢物,實行廢水排放在線監控。廢水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廢水排放不達標的企業,經有關部門限期整改仍不達標的,不得繼續從事生產活動。
(3)印染企業應根據環境友好和資源綜合利用的原則,選擇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漿料的坯布;使用環保染料和高上染率的高性能助劑;改進冷卻水、冷凝水和余熱回收裝置;絲光工藝必須配備堿液自動控制和輕堿回收裝置;生產排水應分類處理,分質回用,水重復利用率應達到35%以上。
(D)印染企業應采用可持續清潔生產技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從生產源頭控制汙染物數量。印染企業應當依法定期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能源審核,不斷提高企業清潔生產水平。(壹)新建或者改建印染項目應當按照《紡織工業企業安全設計標準》的要求建設安全生產設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安全設施的安全預評價和竣工驗收,確保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2)鼓勵印染企業按照《紡織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CSC9000-T)的要求,保護勞動者和消費者權益,履行社會責任。(壹)新建、改建、擴建印染項目必須符合準入條件。項目投資備案、項目建設、土地供應、環評審批、安全許可、信貸融資等管理都要以這些準入條件為依據。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在省級投資或行業管理部門備案。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由省級工業管理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二)投資、工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新建、改建、擴建印染項目的監督檢查,不符合準入條件要求的,不得辦理相關許可手續。新建或改建的印染項目,符合準入條件並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後,方可生產經營。對違反規定的,有關部門要責令其及時改正,並依法嚴肅處理。
(三)各級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印染行業管理,督促現有企業按照準入條件要求加快技術改造,加快淘汰落後產能,規範企業管理。根據企業申請並經省級行業管理部門核實,國家行業管理部門對符合準入條件的印染企業進行定期公告。
(四)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宣傳國家產業政策,加強行業指導和行業自律,促進印染行業的技術進步,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壹)本準入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及中國境內(港澳臺除外)各種所有制的印染企業,具有棉紡織、毛紡織、亞麻紡織、絲綢、色織、針織等印染能力的企業。
(二)本準入條件中使用的標準或數據,如有,以其為準。
(3)本準入條件自2065年6月1日起實施。2008年2月4日,印染行業準入條件同時廢止。
(四)本準入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新建或擴建印染項目印染工藝綜合能耗及新水取量
註:1:機織物標準品為合格棉染色品,幅寬152cm,重量10-14kg/100m,真絲機織物標準品為幅寬114cm,重量6-8kg。
註2:針織或紗線標準為淺色棉制品。當產品不同時,可以根據相關標準進行換算。
註3:精梳毛織物印染工藝是指從毛條到合格精梳毛織物經過條染精梳、紡紗、織造、染整、成品入庫等工序的全過程。粗梳毛織物單位產品能耗按精梳毛織物系數1.3折算,新鮮水攝入量按系數1.15折算。現有印染企業印染工藝綜合能耗和新水攝入量
註1:詳見附表1《新建或改建印染項目印染工藝綜合能耗及新鮮水用量》。
註2:詳見附表1《新建或擴建印染項目印染工藝綜合能耗及新鮮水取水量》註2。
註3:詳見附表1《新建或擴建印染項目印染工藝綜合能耗及新鮮水取水量》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