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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行業的印刷管理五大體系是什麽?

壹般規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印刷經營者的印刷經營行為,完善承印品管理制度,促進印刷業健康發展,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印刷經營者從事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建立健全印刷活動中的印刷驗證制度、印刷登記制度、印刷保管制度、印刷交付制度、缺陷產品銷毀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條印刷經營者在印刷活動中執行印刷驗證、印刷登記、印刷保管、印刷交付、殘次品銷毀等各項管理制度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嚴把關口,建檔備查。

第四條印刷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本企業、本單位各項管理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應當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印刷經營者建立各項管理制度,並負責監督檢查印刷經營者各項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第六條印刷經營者發現印刷經營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和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印刷驗證系統

第七條印刷經營者接受委托印刷各類印刷品時,應當按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查驗印刷單位和印刷代理人的證明文件,並留存相應復印件備查。

前款所稱證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書或者委托印刷證明、準印證、出版許可證、商標註冊證、註冊商標圖樣、註冊商標許可合同、廣告經營資格證明、營業執照和委托方資格證明等。

第八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書報刊時,必須驗證並保存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壹格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印制並加蓋出版單位公章的《書報刊印刷委托書》原件。

《書刊印刷委托書》必須加蓋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和印刷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專用章。

第九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報紙時,必須交驗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壹印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報紙出版許可證,並留存報紙出版許可證復印件。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的報紙、期刊的增刊、增刊時,還必須審核並保存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出版的文件。

第十條出版單位委托印刷排版、制版、印刷(含重印、套印)、裝訂不在同壹印刷企業的出版物,必須向各委托印刷企業出具《書刊印刷委托書》。

第十壹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時,必須查驗並保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壹印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合格證。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含有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時,必須驗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門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合格證》。

第十二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時,必須審核並保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和著作權法律文書。所有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或發行。

第十三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註冊商標標識時,必須驗證商標註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署的商標註冊證或者商標註冊證復印件,核對委托人提供的註冊商標圖樣;註冊商標受被許可使用人委托印制註冊商標標識的,還必須驗證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廣告資料和產品包裝裝潢印刷品時,必須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和個人居民身份證;接受廣告經營者委托印制廣告宣傳品的,還需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時,必須核實並保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證明,並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加蓋備案專用章後,方可印刷;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國內銷售。

第十五條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社會上流傳的通知、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票證時,必須驗明並保存印刷委托單位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公安部門核發的準印證。

印刷企業接受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或無價票證,印刷介紹信、工作證、會員卡、通行證、學位證、學歷證書或學歷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房屋所有權證等其他專用證件時。以單位名義印刷的,必須驗證印刷單位的委托印刷證明和個人身份證,並保留委托印刷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六條印刷經營者應當妥善保存各類證明文件,保存期為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查驗。

前款所稱文件包括印刷委托書或者委托印刷證明原件、準印證原件、出版許可證復印件、商標註冊證復印件、註冊商標圖案原件、註冊商標許可合同復印件、廣告經營資格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印刷註冊系統

第十七條印刷經營者應當根據承印的印刷品種類,在出版物印刷登記簿、包裝裝潢印刷登記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記簿、特種排版、制版裝訂登記簿和復印印刷登記簿(以下統稱印刷登記簿)上登記委托印刷單位和委托印刷者的名稱、地址以及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

印刷登記簿壹式三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市)級出版行政部門統壹印制。

第十八條印刷經營者應當於每月月底將印刷登記簿登記的內容報當地縣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印刷品存儲系統

第十九條印刷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印刷品的原件(或電子文件)、樣張、版材、底片、半成品、成品和樣品,不得損毀。

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印刷之日起2年內保存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第二十條印刷企業應當印制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通知、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票證、有價或無價票證,以及印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卡、通行證、學位證、學歷證書或其他學歷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房屋所有權證等特殊證件,不得擅自留存樣品或樣張;確需留存樣品、樣張供業務參考的,應當征得委托印刷單位的同意,在留存的印刷品上加蓋“樣品”、“樣張”章,並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第二十壹條印刷經營者在實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時,應明確保管責任,完善保管制度,嚴格保管交接手續,做到數字準確,有據可查。

印刷品遞送系統

第二十二條印刷經營者必須嚴格按照委托書或者委托印刷證書載明的份數印刷,不得擅自印刷。

印刷經營者完成印刷品印刷業務後,應當認真清點印刷品數量,登記臺賬,交付全部印刷品、手稿(或電子文檔)、底片、印版、樣張等。按合同規定向委托印刷單位或個人發放,不得擅自保管。

第二十三條印刷經營者應當建立印刷品印刷檔案,印刷品每完成壹次印刷業務,應當將印刷合同、印刷審核的各種證明文件、相應的復印件、分發單、承印單、樣書、樣品、樣張及其他相關資料壹並歸檔保存。

印刷活動中的缺陷產品銷毀制度

第二十四條印刷經營者應當對印刷活動中產生的缺陷產品按照實際數量進行登記,對無法修復交付的予以銷毀,並登記被銷毀印刷品的名稱、數量、時間和負責人。其中,屬於國家秘密載體或者特殊印刷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銷毀。

第二十五條印刷經營者采用電子方式排版或者印刷國家秘密載體的,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

在2012年5月召開的第三屆綠色印刷技術交流會上,新聞出版總署印刷發行管理司司長王燕軒指出,我國印刷業總產值占全國新聞出版業總產量的60.7%,占我國文化產業總產量的20%左右。目前,印刷業已經成為中國文化產業發展的主力軍。

中國印刷業歷史悠久,內部細分行業眾多,涉及出版、包裝、紙制品、塑料、電子等。其產品用於國民經濟生活的所有主要領域。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社會生活的進步,印刷業不斷發展壯大,逐步形成了以知識和信息化為主要內容的、能夠影響國際競爭力的產業經濟體系。中國印刷業初步形成了以廣東為中心的珠三角、以上海和江浙為中心的長三角和以京津為中心的環渤海。印刷產業集群的出現極大地促進了中國印刷產業的發展。

2011,從業人員370多萬;中國(2010%按7700億元計算)占全球印刷業總產值的15%以上(2010約7850億美元),產業規模接近世界第二,是全球重要的印刷加工基地。隨著印刷技術的日益提高和環保理念的深入,數字印刷和綠色印刷是我國印刷業未來發展的重點。到2020年,全球約50%的印刷品將在數字印刷機上生產,可變數據印刷將成為行業的主要驅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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