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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公司架構設置

保險代理公司的組織結構是指公司的構成及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它是為了達到最有效的經營管理的目的,規定各個部門及其組成人員的職責以及不同職責之間的相互關系。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其自身合法權利的行使與義務的承擔,均是通過公司的組織結構進行的。

保險代理公司組織結構的確定取決於保險代理業務的特點和科學管理的要求,以及公司的經營目標。由於外部環境的不斷變化,如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保險需求的發展趨勢、費率條款逐步市場化等,以及自身經營策略的轉變,如經營方式的調整、企業文化建設、核心競爭力的形成、風險和費用的內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保險代理公司在經營中要尋找適合自我發展道路的組織結構,並根據業務需要對現有的內部組織結構進行必要的調整。

我國保險代理機構的主要組織形式是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險代理公司為例,其通常的組織結構為:

(1)公司的所有者——股東會。它是公司中居於領導地位的權力機構,有決定公司—切重大事項的權力。因此,它不是與公司的董事會和監事會並列的組織機構。

(2)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及業務執行機構。

(3)監事會。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規模較小的可以設壹名至兩名監事,監督公司的經營活動,也可設三名以上監事,並在其中選擇壹名召集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丁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4)總經理。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列席董事會會議。

(5)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並可代行總經理的職責。

(6)部門經理。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保險代理公司各部門的設立和劃分,可依據職能、產品、客戶、服務和地區等因素。例如,按職能劃分,可設立業務管理部、信息技術部、計劃財務部、人力資源部等;按代理的產品劃分,可設立機動千輛險部、企財險部、水險部、人險部等。

保險代理公司的組織結構圖,如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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