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議院的立法程序
法案的提交和首讀
提交給上議院的第壹個法案
在宣布公告和議程之前,在公共事務開始時,或(在極少數情況下)在議會休會前公共事務結束時(規則第39條第3款),準備提出法案的上議院議員應起立,通過宣讀詳細標題提出法案。後來,該議員提出了壹項壹讀動議,由大法官付諸表決。因為在這壹階段,眾議院對法案的內容了解不多,法案通常在沒有引起爭議或反對的情況下獲得通過。隨後,該法案被下令印刷。與下院的立法實踐相比,通常壹個法案在上院提出後就可以立即印刷。在賬單後寫上發起人的名字,但不要附上其他人的名字。上議院議員可以代表上議院其他議員提出議案。
下院向上院提出的議案
提出議案的程序是首先向下院提出議案並通過。下院的書記官應將其提交給上院,並聲明下院已通過該法案。在未決事項結束時,值班人員將宣讀這壹說明。上院領袖動議法案(無論是政府法案還是議員個人法案)的壹讀,如果。在上議院領袖缺席的情況下,其他政黨的領袖將提出壹讀動議。
和上議院法案壹樣,上議院法案提交到上議院後,出於禮貌,加上現階段沒有上議院議員正式負責,法案壹般壹讀通過,不會引起爭論。但是在實踐中會有壹些偏差。壹讀之後,該法案被提交印刷,不再註明負責該法案的上議院議員的姓名。
壹讀後的程序
後續階段的通知。
議案提交後,屬於眾議院,而不僅僅是負責議案的議員。然而,實際上,二讀和隨後階段的開始日期是由上議院負責法案的議員宣布的。在首讀階段後,壹項法案會被列入在程序中“等候二讀”的法案清單。在二讀或隨後階段的日期確定後,將在會議的後半部分宣布。
任何上議院議員都可以上議院負責法案的議員的名義提出動議,啟動某壹階段。
下議院的議案不得超過12個會期。
對於下院提交的法案,如果上院議員沒有在12個會期內宣布二讀日期,除非有8天的宣布期,否則法案不得進入下壹階段(《議事規則》第47條)。將在個別情況下通過暫停議事規則的動議。
票據的撤回(票據的撤回)
根據壹項古老的國會規則,由壹個議院提交的法案在任何階段都不能撤回。經授權(許可)首次提交給上議院的無異議法案可在提交該法案的上議院議員壹讀後隨時撤回。議員可在相關階段撤回議案,或以另壹項議案撤回法案(如法案在兩個階段之間)。
二讀
二讀是審議法案基本原則的階段。秘書宣讀二讀公告後,負責法案的議員將動議二讀,並解釋法案的目的。議長發言結束後,上院前排的議員提出了“現在議案二讀”的問題,然後開始辯論。有關條例草案細節的辯論將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進行。議員可以解釋他們認為條例草案應予修訂的原因,以及他們建議修訂的壹般原則。
支付
法案通過二讀後,通常會根據議事規則第45條的規定,不經表決而提交全院委員會。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房屋對交付有特殊規定,則需要適用不同的程序;或者因為議案屬於特殊範疇,眾議院另行作出規定。除非眾議院另有規定,否則向大委員會、特別公法法案委員會或公法法案委員會提交法案的下壹步是進入報告階段,但向特別委員會或蘇格蘭特別委員會提交法案的下壹步是向全體委員會重新提交法案。
修正案
在上議院,允許在委員會、報告和三讀階段進行修正。本節將描述委員會處理修正案的程序,與報告和三讀階段的程序基本相同,不同之處將在後面描述。
眾議院全體委員會。
全醫院委員會的程序
顧名思義,全院的委員會是由眾議院全體議員組成的。其實這是壹個非正式的眾議院對外形象,由壹個主席而不是眾議院議長主持,按照程序上更加靈活的原則指導工作。
委員會的程序委員會的程序與眾議院開會時的程序相似,但議員可以就某壹問題多次發言,而且不得動議下壹個項目。
當眾議院宣讀該法案已提交委員會的公告時,負責該法案的議員提出了壹項“眾議院現在進入委員會階段”的動議。這項議案有時可被用作就修正案提出問題或提出與修正案有關的意見的機會。對這項動議可以提出各種各樣的反對意見。事實上,這種反對意見很少。如果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超過壹天,“現在眾議院將再次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議案可能會提供壹個機會,就法案的後續審議提出問題。
重新承諾
提交專門委員會或者聯合委員會審議的議案,除專門委員會或者聯合委員會在報告中明確否定的以外,需要在委員會提出審議報告後,再提交全院委員會審議。提交給蘇格蘭特別委員會的綜合法案(經常)、混合法案(不經常)和法案通常會重新提交審議。
根據全委會至三讀階段之間隨時提出的議案(有爭議,需公布),其他法案的全部或部分條文或附表可提交全院全委會或大會再次審議。當法案或法案的某些部分需要更詳細考慮時,可采用上述程序,但對報告或三讀時的發言沒有限制。例如,當壹項重要的修正案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得太晚時,委員會就不可能予以考慮;有很多手寫的修改;或者在委員會後期階段對委員會尚未審議的內容提出修正案。這壹程序為報告階段保留了重新審議和改進委員會修訂的法案的機會。眾議院按重新交付順序進入委員會階段的議案,可以像“眾議院進入委員會階段”壹樣進行辯論和反對,重新交付的程序與全院委員會相同,但委員會階段與報告階段的最短時間間隔不適用於重新交付。
報告(報告)
經委員會修訂的法案必須在稍後的工作日進入報告階段。在指定日期宣讀報告階段的公告後,負責法案的議員提出“現在通過報告”的議案;如果在未來幾天有必要繼續報告階段,將提出“現在繼續報告階段的法案審議”的議案。該動議可被否決、辯論或細分;可以提出推遲報告階段的議案,可以在通過議案時提出旨在反對或記錄特殊意見的推遲修正案或合理修正案。
三讀並通過
在正式提出“現法案三讀”議案並對議案提出質詢後,法案才可進行三讀。三讀階段將不進行辯論。雖然按照二讀的方式,三讀的議案可能會引起辯論或被反對,但可以對三讀的議案提出合理的修正或押後的修正,而這些反對只有在提出“現在通過法案”的議案時才有效。
如果壹項法案需要得到女王或威爾士親王的同意,通常應在提出三讀動議之前獲得批準。
下議院的立法程序
議案的提出
在下議院,有三種方式提出議案:
(1)根據眾議院的命令提出議案。
在過去,根據眾議院的命令提出法案是壹種常見的方式。該命令是根據壹項決議或對君主來信的答復作出的;或者在下令宣讀壹些有關眾議院的發言、國會的法律、公報記載的事項、上壹屆會議的決議、各委員會的報告或眾議院擁有的其他文件和資料之後。然而,目前的程序幾乎僅限於根據撥款或稅收決議提出的法案和根據10分鐘規則提出的法案。
(2)無需對無指示提示的票據進行指示。
根據《議事規則》第57條第1款,皇家大臣提出的絕大多數法案和議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許多法案都是在宣布之後提交的。議事規則第14條第7款規定,只有在眾議院於第五個星期三開會,讓經抽簽決定的議員個人法案在星期五享有優先權後,議員個人才可根據議事規則第57條發布提交法案的公告。
(3)上議院提出的法案。
上議院提出的法案不會進入下議院的議事程序,除非壹些議員表示他們有意負責這些法案。
根據議事規則第50條第2款,上議院提出的任何法案,主要是關於公共稅收的,只有在由皇家大臣負責的情況下,才能進入二讀程序,而無需相關貨幣決議的授權。
法案的首讀和印刷。
法案的首讀、印刷和指定的二讀日期都作為同壹正式階段記錄在公報中。
首先由下議院提出的議案。
壹項法案,無論是根據眾議院的命令還是根據議事規則第57條第1款提交的,都應根據議事規則第57條第2款毫無疑問地通過壹讀,並應被命令進行二讀,並在議員指定的日期打印。
壹旦提交法案,其簡短標題將放在公告欄上,並包含在名義法案中,由秘書宣讀。目前,對議事規則第57條第2款有許多意見,確保眾議院逐項審議法案的努力遭到議長的拒絕。
在宣讀縮寫的標題後,議長要求提交法案的議員指定二讀日期。議長重復指定的日期,法案在公報上登記,因為它通過了壹讀,並指定了二讀的日期,並交付印刷。
上議院的議案(上議院的議案)
根據《議事規則》第57條第3款,如果議員通知當值秘書,他希望對上院提出的壹項法案負責,該法案即被視為在當天通過首讀,並被命令在他指定的日期進行二讀。同時,它將在憲報中記錄為已通過壹讀,並將在指定日期進行二讀,然後提交印刷。在印刷中,上院提交議案的日期應記錄在議案的背面,但不要求填寫負責議案的議員的姓名。
為確保周五抽簽產生的法案優先安排議員個人法案進入二讀階段,《議事規則》規定,議員個人法案禁止對法案抽簽之日前上院提交的法案負責。
印刷前對票據的檢查。
壹旦提交法案,即假定其內容已由公法法案辦公室根據以下原則進行了檢查,並已提交供印刷。對於政府法案,在提交之前,通常根據議會咨詢辦公室提交的草案進行檢查;並在提交議案的當天或次日公布。對於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負責議案的議員可以在提交議案前後提交草案供查閱。公法法案辦公室主要檢查法案草案,看是否與眾議院的規定壹致。
二讀前打印法案
在審查完法律草案後,根據眾議院的命令,將提交法案進行印刷,以便在二讀之前將法案的內容公之於眾,讓每壹位議員都有所了解。公法法案辦公室負責對每項法案進行編號,在重印的每個階段都會重新編號,上議院提出的修正案也是如此。每次會話時重新開始編號。
如果壹項法案沒有打印出來,就不能提議對其進行二讀表決。過去,這壹規則由發言人在實踐中掌握,但現在議事規則第14條第9款有嚴格的規定。如果議員的個人法案沒有在指定的二讀日期前交付打印並交付給彩票辦公室,則在眾議院開會時指定二讀日期的命令將不再有效,只有在法案交付打印後才能再次命令二讀。
賬單中的變更(賬單中的變更)
票據印刷出版後,壹般只允許對票據的文字或排印錯誤進行更正。如果錯誤嚴重,可以公布正確的法案文本,而不是錯誤的文本,並在前面說明新文本和錯誤文本的區別。如果用勘誤表更正錯誤更合適,會單獨發布勘誤表(和其他發現錯誤後需要重新發布的賬單壹起)。演講者很少在第二遍閱讀前或其他適當的階段提醒註意錯誤。
撤回法案和提交其他法案
如果負責法案的議員想在二讀前修改法案的內容,他只能撤回該法案並提交另壹法案。如需更改票據標題,也應作相應處理。對於根據決議起草的法案,在宣讀起草前壹法案的決議後,該法案被撤回,並命令起草另壹法案。
撤回議案
負責該法案的議員可在當值秘書作出預告前撤回已列入議程的法案。根據負責議案的議員提出的議案,在議案的任何階段宣讀議程時,可以責令其取消議程,撤回議案,議案可以辯論,也可以撤回。
在先撤回法案二讀(或其他階段)表決議案的前提下,負責法案的議員可撤回法案。如有異議,表決議案不能撤回,相關階段應繼續進行。如非負責法案的議員動議二讀議案,他可獲準撤回該議案,但他不能撤回法案。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如果委員會首先被豁免審議法案的權力,該法案可在此階段撤回。
根據壹項古老的議會法律,其他議院提交的法案不能撤回,下議院也從未遵守過這項法律。在這種情況下,由二院負責法案的議員取消法案下壹階段的議程更為合適。
二讀(二讀)
二讀動議。
壹旦指定了二讀日期,該法案將與其他議程壹起在指定日期張貼在公告欄上,並在該日期到來時按順序宣讀。如果要通過法案,二讀是第壹個重要階段;在這壹階段,法案的主要原則需要由眾議院宣布並確認或否決。如果與王室榮譽或利益相關的事項構成法案的基本內容,二讀令需要得到女王的批準和宣讀。
二讀(或三讀)表決修正案
條例草案二讀表決時,可提出兩類修正案,這兩類修正案亦適用於條例草案三讀表決。
反對法案二讀的“六個月”或“三個月”修正案的傳統做法是提出壹項修正案進行表決,刪除“現在”壹詞,加上“六個月(或三個月後的今天”等字樣。這種方法現在不常用了。根據這樣的修正案,表決是:在表決中保留“現在”壹詞。壹旦眾議院接受修正案,就意味著否決議案。如果會期被推遲,被命令在“六個月或三個月內的今天”進行第二次閱讀的法案將不再登記在眾議院的通知簿上。
任何議員如欲將反對法案二讀的特別理由記錄在案,可提出“合理修正案”。這樣的修正是刪除“that”之後的所有文字,增加壹些其他文字;據此,表決是為了提出壹項修正案。壹個合理的修正案會以議案的形式公布在公告欄裏,可以分為壹類,也可以分幾類。
(1)可能是針對議案的方針、政策或條款提出的壹些重要異議或不同意見;
(2)可以對議案提出和實施的環境提出意見,也可以對其後續程序提出異議;
(3)委員會及議員可尋求更多與該法案有關的資料或其他證據。
目前上述修改主要限於前兩種;議長選擇討論的修正案通常包括“眾議院傾向於進行二讀”或類似的話。合理修正案草案反映了支持修正案的人數與反對法案的人數相等。
就二讀或三讀修正案進行表決
當在法案二讀或三讀時提出刪除“現在”壹詞的修正案時,議長提議就“在表決中保留“現在”壹詞”(規則31,第1段)進行表決。如果表決通過,議長將進壹步宣布法案的二讀或三讀(議事規則第62條第1段)。
對法案二讀或三讀動議的其他修正案應由議長提出進行表決。如果表決被否決,根據《議事規則》第62條第2款,需要進行主要表決,因此對任何法案的二讀或三讀提出壹項以上的合理修正案是不合適的。不贊成對個別詞語進行合理修改的法案的反對者有機會在主要投票中對法案投反對票;同樣地,沒有任何程序會阻止議員投票贊成合理的修訂,以及在主要表決時支持條例草案。
法案進行二讀或三讀時,提出“六個月”修正案和合理修正案,或提出多於壹項合理修正案。根據議事規則第32條,應由發言人決定是接受還是拒絕。
二讀委員會
提交二讀委員會的法案
根據議事規則第90條,在公共事務開始時,皇家大臣可以將公法法案提交二讀委員會,而不是眾議院法案所要求的二讀辯論。上述議案至少公告10天,在與本議案相關的議案交付印刷前,不得再提出議案。對動議進行表決時,未經修正和辯論即作出決定;但如果有不少於20名議員起立表示反對,議長必須宣布不通過。
支付
經過二讀,提出修正案並進行辯論,各條款和附表分別通過後,下院所有公法法案必須提交委員會審議,但經下院特別豁免的除外。常委會審議大部分議案,但也可以選擇專門的常委會、專門委員會和全院的委員會。交付主要受《議事規則》第63條制約,根據該條,法案在二讀後自動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除非眾議院另有命令。
法案的委員會程序
如前所述,壹般情況下,議案提交全院委員會或常委會審議。相比較而言,提交給後者的案例更多,或者是分案分別提交給兩個委員會。法案很少提交給兩院的特定常設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或聯合委員會。
雖然,根據63號議事規則(1),常委會在今天已經成為判定實體議案是否獲得多數人同意的標準機構,但議案應該遵循的程序主要來自全院的委員會。
因此,本節內容除了闡述常委會外,還涉及全院委員會公法法案的程序規則。這裏的例子和評論來自各委員會的實踐,在很大程度上相互關聯。壹旦這些委員會完成了初步取證程序,在具體的常設委員會中審議法案的程序是相同的。各種類型的委員會在任命、成員、主席和組織方面的差異將在下面詳細描述。
進入全院委員會的程序
每次宣布議程時,議案會由下議院根據議程分配給委員會,議長會離開房間,所以不需要對任何事情進行投票,除非當時有投票的指令。
然後,該法案開始在下議院的程序。方法和聯絡委員會的主席或他的助手在長桌旁坐了下來。在主要官員宣讀法案的簡短標題後,委員會開始審議該法案。
物品分類
委員會有權將壹項規定分為兩項規定,或決定將壹項規定的第壹部分或壹項規定的第壹部分加上補充規定視為壹項完整的獨立規定。拆分該條款的動議是在該條款被確定為法案的壹部分之前提出的。
物品交換
壹項條文[或壹款(段)]或壹組條文[或壹款)]可從條例草案的現有位置移至議案所指定的另壹位置。
條款審議的延誤
如果沒有修正案獲得通過或被否決,便沒有人會再就該條例草案或獲確認的部分提問。此時,可根據動議推遲對該條款的審議。但是,如果提出了修正案或修正案被撤回,也可推遲審議這項規定。對議員小組提出的法案的壹部分或壹系列連續條款的審議也可能被推遲。至於推遲對序言的審議,見第533頁。
推遲審議法案中的有效條款的建議,即推遲審議其附屬條款的建議,以及推遲審議某壹條款的部分內容的建議,都不符合規定。這是壹個審議動議的順序問題,因為如果在程序開始時審議,就會取得同樣的效果。
至於押後考慮某項條文的問題,辯論只能局限於押後的問題,而不能擴展至條例草案或條文本身的是非曲直。如果議案中沒有相反的條文,則應在條例草案其他條文的問題獲得解決後,以及在提出任何新條文前,才考慮押後的條文。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其他任何時間(如整篇文章或壹篇新文章或其他文章之後)討論,也可以進壹步推遲。
全體委員會修正案的公告
作為壹項規則,委員會在修訂法案時應發出通知,盡管它沒有義務這樣做。每壹項修正案都應該盡量通知,因為沒有通知的修正案會給議員帶來明顯的困難和不便。如果修改通知僅在前壹天發出,則通知文件應標有星號,主席壹般不選擇此類修改。通知期越近,選擇修正案的難度越大。
在法案二讀前,委員會壹般不會收到法案修正案的通知。然而,當壹項法案極其緊急,需要立即通過時,下議院授權在二讀之前通過該修正案。
法案合並
有時根據壹個指示,會將兩個法案合並,分別押後對兩個法案序言的討論,依次押後對其條文的討論。
Act部門
如委員會獲指示將壹項法案分為兩項或多項法案,則可構成獨立法案的條文的討論將會根據其所屬法案的地位而押後或討論。在審議法案時,將附上序言(如有必要)、解釋法案制定的正文和標題,並就每壹個獨立的法案分別作出報告。
法案的重新審議
只要國會要求,壹項法案可以被送回眾議院全體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重新審議。為此,議案可在向全院委員會報告後立即提出。當壹項法案的審判意義被確定為壹項日常條款時,該條款壹讀就會產生壹項議案。議案也可以在審議階段完成後立即提出,但絕不會在審議過程中提出。如果壹項法案在三讀時獲得通過,那壹天的條款將不再有效,由此產生的議案也將不復存在。即使存在,也只能算是對條例草案三讀所帶來的問題的修正。
可就整個法案提出重新審議法案的議案,在這種情況下,需要適用《議事規則》第74條。如果只是就某些條文或修訂法案提出議案。關於這項議案的討論嚴格限於這些條款或特別法案提出的重新審議議案的範圍。任何議員都可以提出動議,要求重新審議法案的全部或部分內容。然而,負責本條例草案的議員所提出的任何動議,均享有優先權。同時,對於那些由議長選定、僅針對部分法案提交重新審議的議案,只能通過對主管議員的議案提出修正的方式提出。
選擇修正案的權力由議長行使。因為委員會主席認為他們有責任選擇議會重新審議的所有法案修正案。所以有時候議長會選擇壹些動議進行復議,只要是以特殊的形式提出,或者有時候議長會完全拒絕接受。
三讀
當全體議會的壹個委員會報告壹項沒有修正案的法案時,或者當壹項在修正案通過後進行改革的法案時,負責的議員可以提議開始該法案的三讀程序,或者指定三讀的具體日期,這是目前經常遵循的程序。除非該法案是非常重要的法案之壹,或在審議過程中被擴大修改,否則可視為正常程序。在這種情況下,在三讀程序之前休息壹下被認為是有意義的。在第三次宣讀法令並進行審議時,如果沒有得到女王的批準,女王簽署壹項對王室利益和特權有重大影響的法案,意義重大。
關於常委會代替三讀辯論的討論
《議事規則》第97 (7)條規定,如果蘇格蘭法案在議會正式三讀之前已經由蘇格蘭常設委員會就其原則進行了審議,則可以認為該法案已經由該委員會就其原則進行了徹底審議,隨後是法案的審議階段。負責法案的政府官員或議員(經國會許可)可以就此影響提出動議,與此動議相關的問題將隨時得到解決和決定。委員會的討論時間限定為壹個半小時(除非政府有動議延長),當正在進行三讀的議事規則在國會再次宣讀時,問題就解決了。議事規則第113 (5)條對審查僅涉及北愛爾蘭並由北愛爾蘭大議會提出的法案做出了同樣的規定。
三讀程序中的辯論
法案的三讀程序與二讀程序相似。而應動議三讀程序的修正案亦遵循同樣的程序。《議事規則》第62條的規定與這些修正案的問題有關,同樣適用於二讀和三讀程序。但三讀程序的辯論比前壹階段更嚴謹,僅限於法案內容,雖然有時財政法案三讀的辯論範圍比這更廣;而且不允許對法案條文以外的事項提出合理的修正。三讀辯論的失敗(或者因為眾議院就三讀程序中的問題達成合理修正的協議)導致法案程序的終結。
三讀程序中的修正案
根據《議事規則》第77條,口頭修正案只可在三讀時提出。如果要提出重要的修正案,應取消法案的三讀程序,並重新提交全體委員會進行修正。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很少),修改後的法案已經重新提交,直接進入三讀程序。
通過法案
下院不再提“這個法案確實已經通過”的問題。按照慣例,法案在三讀後通過。但是,它的形式保存在選舉事項、會議記錄和日程日誌中。在日誌中記錄法案已經三讀通過,從上議院轉來的法案是否經過修改。偶爾眾議院審議後,會有壹個法案三讀並全票通過的記錄。
除修正案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對法案進行修正。
在這些階段和會議期間,法案壹直由公共法案辦公室負責。此外,未經眾議院或委員會的明確授權(由主席定期提出),並在審議委員會中有主持人或公共立法局工作人員的情況下,不得對法案進行任何形式的修正。也不能對法官的框架進行任何改變。
如果由於對條款進行重新編號,或更改技術上不屬於法案壹部分的日期、旁註和標題,以及壹些不重要的印刷更正而需要對法案進行更正,公共法案辦公室應在任何階段重印法案之前,根據“主要項目”時間表完成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