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改部門負責制定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協調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範;
(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依法辦理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所需用地手續和土地使用的監督管理,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三)營商(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登記管理;
(四)公安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治安管理;
(五)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消防管理;
(六)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汙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七)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八)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活動中影響市容市貌和衛生環境方面的監督管理,依法整治私搭亂建等違法建設行為和違反應取得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的行為;
(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上述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權限範圍內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商務部門作為牽頭部門,可以按照聯合執法的相關規定開展多部門參與的聯合執法活動,強化再生資源回收監督管理工作。第八條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以下職責:
(壹)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範;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托,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準。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並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實施監督管理。第九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會同發改、自然資源、(營商)行政審批、公安、消防、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組織編制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報營口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各縣(市)區商務部門應當根據全市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編制本地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再生網點設置應符合規劃要求。第十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事項整合到營業執照上,登記部門核準市場主體登記後,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企業信息***享給各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