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2.《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
第四十壹條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數額,有組織章程、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在中華人民***和同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1.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同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第五十七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壹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壹個自然人股東或者壹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5.第六十四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壹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同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_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6.第壹百二十條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