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變更地址是不需要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全部(公司)股東及企業性質及地址是最重要的登記要素,是企業自己不能自行公示的,此信息是由公司主管工商部門錄入。
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有關規定,企業信息公示主要包括兩大方面:壹是每年都必須報送的“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二是隨時產生隨時公示的即時信息。
具體來看,第八條要求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壹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第九條規定了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
(壹)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二)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三)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四)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六)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七)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前款第壹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七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
以上是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有關規定,接下來是所謂的“即時公示信息”相關規定:
第十條要求, 企業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壹)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四)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三、這些要素:如年報、出資額、等變更信息可以按要求自行登錄系統進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