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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不正常怎麽解決

營業執照不正常的解決方式如下:

1、未按規定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的企業,應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義務,再向工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2、失聯的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可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3、營業執照載明的事項異常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核實後解除;

4、年度報告異常的,向公司登記機關補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公告,解除異常。

營業執照不正常的原因分析:

1、企業信息變更未及時更新:企業在發生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等信息變更時,若未在規定時間內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可能導致營業執照狀態異常;

2、年度報告未按時提交:企業每年都需要向工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逾期不提交會導致營業執照被標記為異常狀態;

3、被工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若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如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等,可能會被工商部門列入異常名錄;

4、營業場所無法聯系:如果工商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企業註冊的營業場所無法取得聯系,也會導致營業執照狀態異常;

5、未按規定參加抽查檢查:工商部門會定期對企業進行抽查檢查,企業若未按規定參加,可能會被認定為異常經營狀態。

綜上所述,解決營業執照不正常的方式包括履行信息公示義務、辦理住所或經營場所變更登記、辦理變更登記以解除異常事項、補送年度報告並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九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

(壹)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除責令提供真實情況外,視其具體情節,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營業執照。

(三)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壹項規定處理。

(四)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五)侵犯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七)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資金,追回隱匿的財產,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九)不按規定申請辦理註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註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並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十)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除責令其接受監督檢查和提供真實情況外,予以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作出處罰決定後,企業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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