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吊銷營業執照,對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有制約作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三年內不得使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由法定代表人擔任,對企業的違法行為承擔個人責任。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三年的公司,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也明確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被鎖定黑名單的,至少三年內不能擔任新註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二是工商總局建立了企業信用信息平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及其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的不良信息將被鎖定到警示信息庫,實行分類監管。將逐步推行黑名單制度,擴大失信公示範圍,方便投資者、交易夥伴和消費者進行市場調查,保障交易安全。三是在已建立的金融征信系統中,被撤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股東已被列入黑名單。這些不良信用記錄不會因為企業的消亡或者責任人的辭職而終結,不良記錄在責任人個人名下長期得不到消除,會讓他們承擔社會失信的後果。同時,在其他相關企業任職的被撤銷企業法定代表人也將被工商部門納入清算和監控範圍。四是被撤銷企業的投資者或者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依法履行組織清算的義務,拒絕清算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五是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應將營業執照公章和合同專用章交回原登記機關。拒不歸還的,屬於違反登記管理規定,可以請求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收繳。第六,使用應當沒收的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以無照經營論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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