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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改名字需要什麽手續

法律分析: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3、提交《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4、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會決議。5、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名稱變更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7、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工業、交通運輸業、建築業、商業、外貿業、飲食業、服務業、旅遊業、手工業、修理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統稱工商企業),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壹)國營工商企業;(二)合作社營和其他集體所有制的工商企業;(三)聯營、合營的工商企業;(四)鐵道、民航、郵電通信部門及其他公用事業單位所屬的工商企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辦理登記的其他工商企業。在其中,大家需要註意的是: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由公司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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