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報遺失。壹方面是為了公示,另壹方面“登報聲明”也是補辦執照的必需材料;
2、報案。當營業執照丟了的時候需要法定代表人帶上身份證去派出所報案登記;
3、工商局補辦執照。補辦營業執照需要攜帶材料:經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集團)登記證補(增、換)發申請書》(原件1份);經辦人身份證明,提交復印件,驗原件;商事主體關於補照的決議或決定(如提交公司決定,需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加蓋公章)(原件1份);未遺失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刊登執照遺失並聲明作廢的公告報紙(原件1份)。
營業執照掛失辦理需要先在公司所在地的報紙上登遺失聲明,然後提交相關文件到公司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即可。沒有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壹律不許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刊登廣告,銀行不予開立帳戶。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準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壹規定。
其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