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保險公司向公眾披露其經營管理相關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有效的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應當盡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
第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保險公司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披露以下信息:
(1)基本信息;
(二)財務會計信息;
(三)風險管理狀況信息。
(四)保險產品的經營信息;
(五)償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關聯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項信息。
第七條保險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應當包括公司概況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條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簡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法定名稱和簡稱;
(二)註冊資本;
(三)註冊地;
(四)成立時間;
(五)業務範圍和經營區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戶服務電話和投訴電話;
(八)各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和電話號碼;
(九)保險產品目錄和條款。
第九條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最近三年股東會(股東大會)的主要決議;
(二)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三)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四)高級管理人員簡歷、職責及履職情況;
(五)公司各部門的設置;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及其持股情況。
第十條保險公司披露的上壹年度財務會計信息應當與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壹致,並包括以下內容:
(壹)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二)財務報表附註,包括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說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說明或者或有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和表外業務的說明、對公司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再保險安排的說明、企業合並和分立的說明、財務報表重要項目的明細;
(3)審計報告中的主要審計意見。審計意見中有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保險公司還應當予以說明。
實際經營期不足3個月的保險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可以不審計。
第十壹條保險公司披露的風險管理狀況信息應當與董事會審議的年度風險評估報告壹致,包括以下內容:
(壹)風險評估,包括對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等主要風險的識別和評估。
(二)風險控制,包括簡要介紹風險管理組織體系、整體風險管理策略及其實施情況。
第十二條人身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是指上壹年度保費收入前五名的保險產品經營情況,包括產品保費收入和新標準保費收入。
第十三條財產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是指上壹年度前五大商業險種的經營情況,包括險種名稱、保險金額、保費收入、賠款支出、準備金和承保利潤等。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披露的上壹年度償付能力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公司的實際資本和最低資本。
(2)資本溢出或缺口;
(三)償付能力充足率。
(4)償付能力充足率與上年相比的變化及其原因。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應當說明原因。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披露的重大關聯交易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交易對手;
(2)價格政策;
(三)交易目的;
(4)交易的內部審批流程;
(五)交易對公司當前及未來財務和經營狀況的影響;
(6)獨立董事意見。
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定和計算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發生下列重大事件之壹的,應披露相關信息並簡要說明:
(壹)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二)更換董事長或者總經理;
(3)當年董事會成員變動累計次數超過董事會成員的1/3;
(四)公司名稱、註冊資本或者註冊地發生變更的;
(五)經營範圍發生重大變化;
(六)合並、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七)撤銷省級分行;
(八)償付能力不足或發生重大變化;
(九)重大戰略投資、重大補償或重大投資損失;
(十)保險公司或其董事長、總經理因經濟犯罪被判處刑罰;
(十壹)重大訴訟或重大仲裁事項;
(十二)保險公司或其省級分公司受到中國保監會行政處罰;
(十三)更換或提前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公司互聯網站,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網站上披露其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編制年度信息披露報告,報告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內容。
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聯網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刊登年度信息披露報告。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應當在本辦法第六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事項發生之日起65,438+00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信息披露報告,並在公司互聯網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壹條保險公司未按時披露信息的,應當在規定的披露期限屆滿前,在公司互聯網網站上公告未按時披露信息的原因和預計披露時間。
保險公司延遲披露的時間不得遲於規定的披露期限屆滿後的第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互聯網站應當保存公司最近五年的年度信息披露報告和最近三年的中期信息披露報告。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在公司互聯網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內容不得與公司互聯網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披露的內容相沖突,且不得早於公司互聯網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披露的內容。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並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基本格式;
(2)信息審核和發布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務的職責分工、承辦部門和評價體系;
(4)問責制。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不設董事會的保險公司應當指定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披露。
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董事會秘書或者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承擔信息披露的部門的聯系方式。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站首頁顯著位置設立信息披露專欄。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公司互聯網站建設,保障公司互聯網站安全,方便公眾獲取信息。
第二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以中文披露信息。同時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內容應當壹致;如果兩個版本不壹致,以中文版本為準。第二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產品的業務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保險集團公司、政策性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但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保險集團公司除外。
外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從事直接保險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壹條上市保險公司已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披露本辦法規定的相關信息的,可以免於重復披露。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2年6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