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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行業協會預披露

第壹章總則

第壹

為維護互聯網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根據中國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的監管要求,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中保協)制定了本細則。

第二

本細則所稱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是指在中國保監會的指導下,中保協在官方網站建立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專欄,披露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等信息,供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保險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第四條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應當堅持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和風險揭示的原則。

第二章披露主體

第五條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是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的主體,具體履行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義務:

(壹)按照行業統壹部署和節奏推進信息披露;

(2)及時披露信息;

(三)保證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四)其他要求。

第六條

各保險公司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披露與其合作的專業中介機構、第三方網絡平臺等信息,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披露與其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等信息。

第三章披露內容

第七條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在中保協披露欄披露機構相關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公司的全稱和簡稱;

(2)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網站名稱和網址,包括APP名稱和微信微信官方賬號名稱;

(三)已設立的二級分行的名稱、辦公地址和電話號碼;

(四)客戶服務和消費者投訴電話;

(五)公司信息披露網站;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在中保協專欄披露機構相關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機構名稱、註冊資本、註冊地、成立時間、地址和電話;

(二)自營和第三方網絡平臺的網站名稱、網址、營業執照號或備案號、在中國保監會的備案時間、產品銷售名稱、在中國保監會註冊或備案的產品名稱、發起人的住所。

第九條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中保協披露欄披露合作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網站信息,包括:

(a)網站的全稱、簡稱和地址;

(2)網站備案信息;

(三)業務合作範圍;

(4)合作保險產品信息:實際銷售名稱和保監會備案名稱。

第十條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在中保協披露欄披露合作第三方網絡平臺信息,包括:

(壹)第三方網絡平臺的全稱、簡稱和網址;

(2)第三方網絡平臺備案信息;

(三)業務合作範圍;

(4)合作保險產品信息:實際銷售名稱和中國保監會註冊或備案名稱。

第十壹條披露事項可根據市場情況進行動態調整,以保護互聯網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工作流程的公開

第十二條各保險機構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應按照中保協的統壹部署和要求進行披露。

第十三條各保險機構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應按要求及時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官方網站填寫互聯網信息披露系統的相關披露信息,並對披露信息進行日常維護。

第十四條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不得刪除歷史披露信息,包括合作機構和保險產品,以方便保險消費者歷史查詢。

第十五條原則上,所有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均應提前披露信息。對於合作期或銷售期10

工作日內的合作機構或保險產品允許事後披露信息,但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本細則實施後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保協申請信息披露。

第五章管理和披露責任

第十七條各保險機構分管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領導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責任人。

第十八條各保險機構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應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組織協調保險機構信息披露工作,並負責與中保協的工作對接。

第十九條信息公開遵循“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保險公司對保險產品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全權負責。

第二十條

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未真實、準確、完整披露信息,或者未及時披露信息,導致保險消費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按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關於行業自律的相關規定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將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二十壹條在信息披露欄,中保協可以揭示風險,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保險業長期健康發展。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2015、10、1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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