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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助力實現產業基礎升級和產業鏈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綱要》和2035年遠景目標,制定本辦法。 《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十四五”規劃》、《關於完善中小企業發展支持體系的若幹意見》。

第二條優質中小企業是指在產品、技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有較強創新能力,專註於細分市場,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它們由創新型中小企業、專業化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業化創新型“小巨人”企業組成。

創新型中小企業專業水平高,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強,是優質中小企業的基礎力量;專業化創新型中小企業是優質中小企業的中堅力量,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發展,創新能力強,質量效益好;專業化創新型“小巨人”企業位於產業基礎核心領域和產業鏈關鍵環節,創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術,市場占有率高,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核心力量。

第三條參評的優質中小企業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分類標準規定。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未被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同時,近三年未發生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質量和環境汙染、偷稅漏稅等違法違規重大事故。

第四條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應當堅持全面、準確、全面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專業化、新發展方向,堅持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堅持分級指導、動態管理、精準服務。

第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的宏觀指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推動出臺相關扶持政策,發布相關評價認定標準,負責專營新奇的“小巨人”企業認定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並按細則負責區域內優質中小企業的梯度培育,負責專業化、創新型中小企業的認定和創新型中小企業的評價。 其他機構不得開展與創新型中小企業、專業化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業化創新型“小巨人”企業相關的評價、認定、許可等活動。

第六條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優質中小企業的動態管理,建立健全“什麽進什麽出”的動態管理機制。“十四五”期間,將努力推動全國培育100萬家創新型中小企業、10萬家專業化創新型中小企業和1萬家專業化創新型“小巨人”企業。

第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建設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建立優質中小企業數據庫。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服務對接和監測分析,對企業經營情況、發展趨勢、意見訴求以及扶持政策、培育效果等進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蹤,有針對性地制定政策、開展精準服務;進壹步落實“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要求,推進涉企數據交換共享,減輕企業數據報送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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