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封裝用品,包括郵件快件封套、包裝箱、包裝袋等。
本辦法所稱郵件快件包裝操作(以下簡稱包裝操作),是指為了保護郵件快件安全或者方便儲存、運輸,使用合適包裝物、按照壹定的技術方法對郵件快件進行包裝的操作活動。第四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包裝物使用、包裝操作的監督管理工作。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健全***建***治協同機制,完善郵件快件包裝治理體系。第五條 包裝郵件快件應當堅持實用、安全、環保原則,符合寄遞生產作業和保障安全的要求,節約使用資源,避免過度包裝,防止汙染環境。第六條 禁止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材料包裝郵件快件。第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經營郵政通信業務的企業(以下統稱寄遞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包裝管理制度,明確包裝管理機構和人員,落實包裝管理責任,加強從業人員培訓。
使用統壹的商標、字號或者寄遞詳情單經營寄遞業務的,商標、字號或者寄遞詳情單所屬企業應當對郵件快件包裝實行統壹管理,監督使用其商標、字號或者寄遞詳情單的企業執行郵件快件包裝管理制度。第八條 鼓勵寄遞企業采用先進技術,提升包裝的自動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第九條 鼓勵寄遞企業與制造業、農業、商貿業等相關企業加強協同,推進壹體化包裝和簡約包裝,***同落實有關包裝管理要求。第十條 支持建立郵件快件包裝實驗室,開展郵件快件包裝研發,推行科學的包裝方法和技術。
鼓勵寄遞企業與包裝生產企業、科研院校等合作,加強產學研銜接,促進郵件快件包裝產品、技術、模式創新和應用。第十壹條 依法成立的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督促企業執行有關包裝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引導企業推廣綠色包裝。第二章 包裝選用第十二條 寄遞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包裝物管理制度,采購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包裝物。第十三條 寄遞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環保材料對郵件快件進行包裝,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郵件快件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並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配合,推進對包裝物依法實行綠色產品認證,逐步健全行業綠色認證體系。鼓勵寄遞企業采購使用通過綠色產品認證的包裝物。第十四條 寄遞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壹次性塑料制品的規定。
鼓勵寄遞企業積極回收塑料袋等壹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第十五條 寄遞企業使用的包裝物應當具備保護郵件快件內件物品的功能,並方便封裝、運輸和拆解。
鼓勵寄遞企業通過信息化技術與包裝物相結合等措施,提升包裝實用性。第十六條 寄遞企業使用的包裝物中的鉛、汞、鎘、鉻總量以及苯類溶劑殘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禁止使用有毒物質作為郵件快件填充材料。第十七條 鼓勵寄遞企業建立可循環包裝物信息系統,在分揀、轉運、投遞等環節提升可循環包裝物的使用效率。
鼓勵寄遞企業之間、寄遞企業與包裝物供應商等市場主體之間健全***享機制,擴大可循環包裝物的應用範圍。第十八條 寄遞企業應當根據包裝箱內裝物最大質量和最大綜合內尺寸,選用合適的包裝箱。第十九條 寄遞企業應當優先使用寬度較小的膠帶,在已有粘合功能的封套、包裝袋上減免使用膠帶。鼓勵寄遞企業使用免膠帶設計的包裝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