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用戶提供有關書面憑證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要求用戶提供憑證原件,核對無誤後,方可收寄。第十壹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收寄過程中發現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發現已經收寄的郵件、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分揀、運輸、投遞。對郵件、快件中依法應當沒收、銷毀或者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物品,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調查處理;對其他禁止寄遞物品、限制寄遞物品或者壹同查處的禁止寄遞物品之外的物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通知寄件人或者收件人,並依法妥善處理。第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並對經過安全檢查的郵件、快件作出安全檢查標識。委托第三方企業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不免除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對郵件、快件安全承擔的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業應當使用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並加強對安全檢查人員的背景審查和技術培訓,確保其具備安全檢查所必須的知識和技能。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委托其他單位代辦郵政服務的,或者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與其他單位、個人合作開辦末端網點的,應當對收寄、投遞郵件、快件的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第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依法向從業人員提供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為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第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向寄件人長期、批量提供寄遞服務的,應當與寄件人簽訂安全協議,明確自身與簽訂安全協議的寄件人(以下簡稱協議用戶)的安全保障義務。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發現用戶生產、銷售的產品屬於禁止寄遞物品的,不得將其作為協議用戶提供寄遞服務。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和用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郵件、快件過度包裝,減少包裝廢棄物。
鼓勵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采取措施回收郵件、快件包裝材料,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利用和再利用。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使用環保材料對郵件、快件進行包裝。第十八條 郵件、快件塑料包裝袋、普通膠帶中的鉛、汞、鎘、鉻總量以及郵件、快件塑料包裝袋中的苯類溶劑殘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第十九條 協議用戶提供郵件、快件封裝用品和膠帶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向其書面告知,所提供的封裝用品和膠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