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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業寄遞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郵政業寄遞安全管理,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保障從業人員、用戶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郵政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經營郵政業務、快遞業務,接受郵政服務、快遞服務以及對郵政業寄遞安全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負責郵政業寄遞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機制,加強對郵政業寄遞安全的監督管理。第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第六條 使用統壹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所屬企業應當對使用其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的企業的安全保障實行統壹管理,監督使用其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的企業執行郵政業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條 用戶交寄郵件、快件應當遵守國家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不得利用郵件、快件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者非法檢查、非法扣留他人郵件、快件,不得損毀郵政設施、快遞設施或者影響設施的正常使用。第九條 交寄、收寄郵件、快件,應當遵守實名收寄管理制度。第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依法驗視用戶交寄的物品是否屬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核對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等是否與寄遞詳情單顯示或者關聯的信息壹致;予以收寄的,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作出驗視標識。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用戶提供有關書面憑證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要求用戶提供憑證原件,核對無誤後,方可收寄。第十壹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收寄過程中發現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發現已經收寄的郵件、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分揀、運輸、投遞。對郵件、快件中依法應當沒收、銷毀或者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物品,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調查處理;對其他禁止寄遞物品、限制寄遞物品或者壹同查處的禁止寄遞物品之外的物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通知寄件人或者收件人,並依法妥善處理。第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並對經過安全檢查的郵件、快件作出安全檢查標識。委托第三方企業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不免除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對郵件、快件安全承擔的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業應當使用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並加強對安全檢查人員的背景審查和技術培訓,確保其具備安全檢查所必須的知識和技能。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委托其他單位代辦郵政服務的,或者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與其他單位、個人合作開辦末端網點的,應當對收寄、投遞郵件、快件的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第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依法向從業人員提供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為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第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向寄件人長期、批量提供寄遞服務的,應當與寄件人簽訂安全協議,明確自身與簽訂安全協議的寄件人(以下簡稱協議用戶)的安全保障義務。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發現用戶生產、銷售的產品屬於禁止寄遞物品的,不得將其作為協議用戶提供寄遞服務。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和用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郵件、快件過度包裝,減少包裝廢棄物。

鼓勵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采取措施回收郵件、快件包裝材料,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利用和再利用。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使用環保材料對郵件、快件進行包裝。第十八條 郵件、快件塑料包裝袋、普通膠帶中的鉛、汞、鎘、鉻總量以及郵件、快件塑料包裝袋中的苯類溶劑殘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第十九條 協議用戶提供郵件、快件封裝用品和膠帶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向其書面告知,所提供的封裝用品和膠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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