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壹個90後的自己,從電視上可以看到,上個時代上街遊行其實是對尊嚴的不尊重,把別人的醜聞暴露在公眾面前,不僅警告所有人,連犯人自己也會因為遊行而感到羞恥。就像現代社會壹個人的醜聞,我們從來不向外人提起。
隨著社會的發展,囚犯的尊嚴也要得到保障。有法律懲罰違法的人。只有廢除遊行,現代社會才能以法治為特征。他們不能因為涉嫌犯罪而沒有尊嚴地展示在大家的視野裏。我們應該尊重他們作為人的權利,這也是遊行在現代社會被廢除的原因。所以在這裏我會給妳壹個大概的概念,為什麽遊行被廢除了:
首先,首先,法律是跟著文明的腳步走的。生活中,法律經常講寬以待人,適度懲罰。這就是人類的慷慨。遊街不僅是對人格的不尊重,也是對他們家庭的傷害。時間長了,人的內心會有壹種精神恐嚇的表現,這是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畢竟要達到的目的是從內心真正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壹旦壹些舊的傳統繼續實行,就會加劇對犯罪嫌疑人的反感。
第二,遊街的方式讓很多人不認可。公平、公正、公開的審判,讓每個人都參與其中,了解事情的緣由,真正讓社會上的每個人都知道法律帶來的規則。“沒有規矩,就沒有方圓”也是老人傳下來的壹句話,當眾遊行已經急劇失去了社會和心理基礎。
民國時期,犯人壹般都是拄著木棍遊行,用絞刑的方式示眾。周圍有許多人觀看並談論這個人的罪行。這種方式是為了提醒人們接受警告,否則他們就會像囚犯壹樣。
近年來,“四人穿防護服脖子上掛照片”被遊街示眾的內容在網絡中迅速傳播。
按照現在的法律,當眾遊街實際上代表這個人已經被判了死刑,但是現在的人文教育告訴我們,即使是這樣,也要讓對方離開或者體面地活著,每個人都有悔改的機會。在街上遊行的時代早已過去。法律是現代社會唯壹能約束每個人的東西。只有普通百姓才有守法的義務,壹個人犯了什麽罪就應該適用什麽樣的法律。
警示教育的初衷是讓大家心中有法。只有懂法的人才不會受到法律的懲罰,也不怕以粗暴的執法模式發泄權力,竭力貶低個人尊嚴。強硬的遊行可以起到威懾作用,但不是目前最好的方式。文明和法治的核心在於充分保護人權,使每個人都能有尊嚴地生活。法律和道德的約束依然存在於人們的頭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