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登記證》第十六條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和主管部門協商同意解除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和主管部門出具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並加蓋公章;
(二)畢業生已與原簽約單位出具再就業申請,並經高校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簽署意見;
(3)將原用人單位簽字的報到證原件(個人申請)交回招生就業處就業指導中心;
(4)經就業指導中心審核同意後,出具新的協議書;
(5)招生就業處審核上述四份材料),進行整理,書面報教育廳學生處就業指導中心,審核後辦理改派;
(六)屬於當地調整就業去向的)在本地區主管部門改派;
(七)畢業生就業去向調整)兩年內辦理改派,逾期不再受理,按在職人員有關規定執行;
(8)畢業生因用人單位違約或其他原因不得不放棄原就業單位,需要改派時,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就業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後,方可辦理;
(九)畢業生的改派,原則上在每年八月以後,按月進行。
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壹)復員、轉業軍人,由縣、市兵役機關或團級以上兵役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二)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員,應當出具釋放機關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