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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卡只能重新分配壹次嗎?

法律分析:登記卡不能只重新分配壹次。註冊卡的重新分配次數沒有限制。在擇業期間跳槽的畢業生,只要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並與新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就沒有再分配次數的限制。註冊卡需要重新分配的情況如下:1。該畢業生畢業後與企業簽訂了就業協議,並將報到證寄到了與企業相關的城市,但工作幾個月後就辭職去了另壹家企業工作。這時,如果這個企業可以接收妳的檔案,那麽這種情況必須重新分配到登記卡;2.學校交給畢業生的報到證上有信息錯誤,比如姓名、專業甚至發送地區。那麽這個必須重新發行;3.錯誤分配、用人單位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隸屬關系發生變化的;4.部署不當。在受單位委托選拔畢業生過程中,高校選擇的專業與用人單位要求不壹致的;5.畢業生本人遭受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其他特殊原因;6.畢業半年,可以找工作,接收檔案關系。將寄回老家的報到證轉到單位所在城市;7.已經就業或失業的學生,考上公務員或事業編制。在規定的期限內,登記卡必須重新分配。

法律依據:《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登記證》第十六條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和主管部門協商同意解除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和主管部門出具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並加蓋公章;

(二)畢業生已與原簽約單位出具再就業申請,並經高校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簽署意見;

(3)將原用人單位簽字的報到證原件(個人申請)交回招生就業處就業指導中心;

(4)經就業指導中心審核同意後,出具新的協議書;

(5)招生就業處審核上述四份材料),進行整理,書面報教育廳學生處就業指導中心,審核後辦理改派;

(六)屬於當地調整就業去向的)在本地區主管部門改派;

(七)畢業生就業去向調整)兩年內辦理改派,逾期不再受理,按在職人員有關規定執行;

(8)畢業生因用人單位違約或其他原因不得不放棄原就業單位,需要改派時,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就業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後,方可辦理;

(九)畢業生的改派,原則上在每年八月以後,按月進行。

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壹)復員、轉業軍人,由縣、市兵役機關或團級以上兵役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二)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員,應當出具釋放機關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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