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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有參股企業股權轉讓的問題

國有企業產權轉讓壹般需要履行公開掛牌-轉讓程序,也就是進場交易。

批準權“看B的母公司是否授予了出資人的職責,若是,母公司(董事會)批準即可;否則,還要看B及其母公司是哪級政府所屬企業,壹般由該級國資委批準。

參見:《中華人民***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五十三條 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的,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四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征集受讓方;征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采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

轉讓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以依法評估的、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可或者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核準的價格為依據,合理確定最低轉讓價格。

此外,還可以參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

(網上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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