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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產品的認證機構有哪些?

摘要:有機產品是有機農業生產體系生產的產品。有機產品絕大多數是有機食品,是生產加工過程中不使用農藥、化肥、激素等合成物質的環保安全食品。那麽有機產品的認證機構有哪些呢?下面小編詳細列舉了有機產品的認證機構,並講解了有機產品認證的管理方法。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對有機產品認證的管理措施有哪些?

簡介

簡單來說,有機產品就是通過有機農業生產體系生產出來的產品。有機產品涵蓋範圍很廣,主要包括:

有機食品——主要指食用初級農產品和加工食品,如糧食、蔬菜、水果、乳制品、畜禽產品、水產品、飲料、調味品等;

有機農業生產資料,如有機肥、生物農藥等;

此外,還有有機化妝品、紡織品、林產品等,統稱為有機產品。

有機產品絕大多數是有機食品,是生產加工過程中不使用農藥、化肥、激素等合成物質的環保安全食品。它和綠色食品、無公害食品壹起構成了中國的安全食品。

中國政府關於實施“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的意見指出,“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將從2002年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廣,用5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實現食用農產品無公害生產,確保消費安全。有條件的地方和企業應積極發展綠色和有機食品。

要求

原料來自有機農業生產體系。

在加工、包裝、運輸、儲存和銷售過程中無汙染。

完善的質量控制和跟蹤審查制度

生產過程中最小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汙染

獨立認證機構的認證

認證機構、國內機構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所有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名錄:

中國質量認證中心

方圓馬克認證集團有限公司

上海質量體系審核中心

廣東鐘健認證有限公司

浙江龔欣認證有限公司(原浙江省質量體系審核中心)

杭州萬泰認證有限公司

北京中安智環認證中心

鐘石恒信(北京)質量認證中心有限公司

黑龍江省農產品質量認證中心

北京呂中華夏有機食品認證中心

中環聯合(北京)認證中心有限公司

杭州中農質量認證中心

寧波楚天企業咨詢有限公司

北京五洲恒通認證有限公司

方圓有機食品認證中心

黑龍江呂歡有機食品認證有限公司

遼寧遼環有機食品認證中心

北京五嶽華夏管理技術中心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

西北A&F大學認證中心

南京郭桓有機產品認證中心

北京東方嘉禾認證有限公司。

外國機構

英國土壤協會

德國工業和貿易公司協會

澳大利亞生物武器制造商

新西蘭天然有機協會(新西蘭天然有機協會)

歐盟ECOCERT有機認證

生產要求

生產基地近三年未使用農藥、化肥等違禁物質;種子或幼苗未經基因工程技術改造;生產基地應建立土地施肥、植物保護、作物輪作和畜禽養殖的長期計劃;生產基地無水土流失、風蝕等環境問題;在作物的收獲、清洗、幹燥、儲存和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汙染;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必須有完善的質量控制和跟蹤審查制度,有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檔案。

加工要求

原料來自有機認證產品和野生(天然)產品;最終產品中獲得有機認證的原料比例不低於95%;只允許使用調味料、色素、香料等天然輔料和有機認證標準中允許使用的物質,不允許使用合成添加劑;有機產品的生產、加工、儲存和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汙染;整個加工貿易過程必須有完整的文件記錄,包括相應的票據。

產品優勢

以自然和生態平衡的方式從事農業生產和經營,保護環境,滿足人類需求,實現可持續發展;

順應國際市場趨勢,擴大有機農業生產和有機產品出口,提高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滿足國內“綠色”和“環保”的消費需求;

保護生產者,特別是通過增加有機產品的價值,有機認證是消費者可以信任的重要證明。

有機農業

糧農組織會議強調:有機農業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

農業委員會第17次會議在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糧農組織)總部(羅馬)舉行。近100名政府機構和私營企業的代表出席了會議。

會議期間,幾位政府代表談到了政府在支持有機農業方面的舉措。在關於“食品安全和質量的食物鏈方法”的討論中,中國和印度尼西亞代表表示,中國和印度尼西亞有能力生產安全和高質量的產品。代表們特別指出,在全球競爭環境下,有機農業已成為小生產者的可持續生存手段。然而,糧農組織應增加對發展有機農業的投資,以加強可持續農業和農村發展的可行性和選擇性。

關於有機農業市場多系統並存造成的困難,德國表示支持糧農組織、貿發會議(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和有機農聯共同提出的工作建議,即建立壹個國際有機農業協調行動小組(將由政府部門的專家和私營行業的代表組成)。)

行政措施的壹般規則

第壹條為了促進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和貿易的發展,規範有機產品認證活動,提高有機產品質量和管理水平,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有機產品,是指按照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生產、加工和銷售的供人食用和動物食用的產品。

本辦法所稱有機產品認證,是指認證機構依據有機產品國家標準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有機產品的生產和加工進行評價的活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和有機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CNCA)負責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統壹管理、綜合協調和監督。

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地方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轄區內的有機產品認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國家制定統壹的有機產品認證基本規範和規則、統壹的合格評定程序、統壹的標準和統壹的標誌。

第六條國家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開展有機產品認證認可的國際互認工作。

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機構(以下簡稱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按照CNCA簽署的有機產品認證互認協議開展相關互認活動。

機構管理

第七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具備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技術能力,並取得CNCA認定的認可機構(以下簡稱認可機構)的認可後,方可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

境外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有機產品認證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檢查員應當經認可機構註冊後,方可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

第九條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相關產地(基地)環境檢測和產品樣品檢測活動的機構(以下簡稱有機產品檢測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並通過計量認證或者獲得實驗室認可。第十條CNCA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要求的有機產品認證機構予以批準。

CNCA定期公布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和有機產品檢測機構名單。未列入目錄的認證機構和產品檢測機構不得從事有機產品的認證及相關檢測活動。

認證實施

第十壹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實施有機產品認證,應當以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為依據。

有機產品的出口應當符合進口國或者地區的特殊要求。

第十二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公開有機產品認證的標準、基本認證規範、規則和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十三條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單位和個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自願向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申請有機產品認證。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壹)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產品產地(基地)區域範圍、生產加工規模;

(三)產品生產、加工或者銷售計劃;

(四)產地(基地)、加工地或銷售地的環境說明;

(五)符合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六)相關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材料;

(七)保證實施有機產品標準、技術規範和其他特殊要求的聲明;

(八)其他材料。

申請人不是有機產品直接生產者或者加工者的,還應當提供與有機產品生產者或者加工者簽訂的書面合同。

第十四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書面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接受有機產品認證後,應當按照有機產品認證基本規範和規則規定的程序開展認證活動,確保有機產品認證過程的完整性、客觀性和真實性,完整記錄認證過程並存檔。

第十六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做出認證結論,並保證認證結論的客觀真實。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對其做出的認證結論負責。

第十七條對符合有機產品認證要求的,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有機產品認證證書,並允許其使用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誌;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按照有機產品國家標準在轉化期內生產的產品,或者以轉化期內生產的產品為原料的加工產品,應當在證書上註明“轉化”字樣和轉化期,並使用中國有機轉化產品認證標誌。

第十九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獲證單位、個人和獲證產品進行有效的跟蹤檢查,確保認證結論能夠持續滿足認證要求。

第二十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不得對有機成分含量(重量或液體體積,不包括水和鹽)低於95%的加工產品進行有機認證。

第二十壹條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認證證書確定的產品範圍和數量銷售有機產品,確保有機產品生產和銷售數量的壹致性。

證書和標誌

第二十二條CNCA規定了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基本格式和有機產品認證標誌的樣式。

第二十三條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獲證單位和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獲證產品的數量、產地和產品類型;

(三)有機產品認證類別;

(四)所依據的標準或者技術規範;

(五)有機產品認證標誌的使用範圍、數量、形式或方法;

(六)簽發機構、簽發日期、有效期及負責人簽名;

(七)有機產品轉化期內生產的產品或以轉化期內生產的產品為原料的加工產品,應標明“轉化”字樣和轉化期。

第二十四條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為壹年。

第二十五條獲得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1)獲證單位或個人發生變化;

(二)有機產品的生產加工單位或個人發生變化的;

(3)產品類別發生變化;

(四)有機產品轉換期滿,需要變更的。

第二十六條獲得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有機產品認證機構重新申請認證:

(壹)產地(基地)、加工地或經營活動發生變化的;

(二)其他不能持續滿足有機產品標準和相關技術規範要求的。

第二十七條獲得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作出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決定:

(壹)獲證產品不能持續滿足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的;

(2)獲證單位或個人發生變化;

(三)有機產品的生產加工單位發生變化的;

(四)產品型號與證書不符的;

(五)未按規定申請或者使用有機產品標誌的。

對於被撤銷的證書,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收回。

第二十八條有機產品認證標誌分為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誌和中國有機轉化產品認證標誌。圖案見附件。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誌上標註有中文“中國有機產品”字樣和相應的英文(ORGANIC)。

有機產品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或者以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為原料的加工產品,應當使用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誌。標識用中文和對應的英文(CONVERSIONTOORGANIC)標註“中國有機轉換產品”字樣。

第二十九條有機產品認證標誌應當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限定的產品範圍和數量內使用。

獲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在獲證產品或者產品的最小包裝上加貼有機產品認證標誌。

獲證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獲證產品的標簽、說明書和廣告材料上印制有機產品的認證標誌,並可以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或者變色。

第三十條有機產品認證標誌加在獲證產品或者產品最小包裝上時,應當在相鄰部位標註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的標識或者名稱,相關圖案或者文字不得大於有機產品認證標誌。

第三十壹條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不得標註“有機產品”、“有機產品”(“ORGANIC”、“CONVERSIONTOORGANIC”)、“無公害”、“純天然”等誤導性文字。

第三十二條有機成分含量大於等於95%的加工產品,可以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標簽上標註“有機”字樣。

對於有機成分含量低於95%且等於或高於70%的加工產品,可在產品或產品包裝、標簽上標註“有機成分生產”字樣。

有機成分含量低於70%的加工產品,只能在產品成分表中註明“有機”字樣。

有機成分應被認證為有機產品。

第三十三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在作出撤銷或者暫停使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決定時,應當同時監督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停止使用、暫時封存或者銷毀有機產品認證標誌。

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四條CNCA組織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對有機產品認證和有機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壹)組織同行評議;

(二)征求獲證企業或個人的意見;

(三)對認證及相關檢測活動、認證決定和檢測結果進行抽查;

(四)要求從事有機產品認證和檢測活動的機構報告業務情況;

(五)對證書和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六)對銷售的有機產品進行檢查;

(七)受理認證投訴和申訴,查處認證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生產加工單位或者個人,以及從事有機產品銷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有機產品國家標準和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生產、加工、包裝、運輸、儲存、經營過程中的跟蹤檢查制度和生產、加工、銷售記錄檔案制度。

第三十六條進口有機產品應當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符合有機產品國家標準。

第三十七條申請人對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的認證結論或者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做出該結論或者決定的認證機構提出申訴。如果對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的處理結論仍有異議,可向CNCA申訴或投訴。

罰款條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實施有機產品認證的加工產品有機成分含量低於95%的,責令改正,並處2萬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第二十壹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30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30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偽造、冒用、買賣和轉讓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等其他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有機產品檢測機構或者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人員出具虛假認證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結論嚴重失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補充條款

第四十四條有機產品認證收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05年4月6日起施行。

同時,會議還討論了“農業生態”。與會者壹致認為,農業生態相當於有機農業,實際上是有機農業的壹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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