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未在《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內公示年度報告,即企業未在每年6月65438+10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的;二是企業未按照《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在責令的期限內公示相關企業信息,即企業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工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應當公示的實時信息的;三是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四是無法通過註冊地(經營場所)聯系。
客觀來說,很多企業存在第四種情況(經營場所變更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壹經查實,將被認為是經營異常。但事實是:如果企業沒有上述1-3的情況,壹般情況下,沒有人會查妳。所以商業異常名單上的人,大部分都是前三種情況造成的。壹般較大的公司都有專人負責工商對接,會及時解決這些問題。因此可以推斷:
第壹,妳要去的公司是壹家內部管理混亂的小公司,連年度經營報告、年審等基本的東西都不打理;
第二,妳要去的公司確實存在壹些經營問題,比如重大糾紛、資產凍結或者經營不善,真實情況沒有披露;
總的來說,除非妳對這樣的公司有特別的了解,知道沒有什麽嚴重的問題,才可以去上班,否則我建議妳三思而後行。希望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