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用
(1)申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應直接向企業註冊地提交申請。2)申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應以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
2.回顧
登記機關收到登記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
3.接受
企業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請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和時間。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有權當場更正的人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並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註:更正權人是指申請人或申請人明確授權對申請材料的有關事項和文本內容進行變更的經辦人員。)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五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後,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五日內通知的,應當領取材料,並出具領取材料的憑據。
(五)對不屬於企業登記範圍或者本機關管轄的事項,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六)以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或者電子郵件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4.決定
(1)企業登記機關將根據情況在規定期限內對登記申請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二)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由下級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審查後報請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決定的企業登記申請,由下級企業登記主管機關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
(3)除(1)條的準予登記決定外,企業登記機關決定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註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登記機關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設立登記核準通知書》、《變更登記核準通知書》;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發營業執照、註銷企業登記的,發給《變更登記核準通知書》。
(5)企業登記機關決定不予登記的,出具不予登記通知書,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