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有限合夥中的有限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有利於極大調動投資者的投資熱情。資金充裕的企業或者自然人具有不同的風險應對風格。有的人資金實力越強大,越是敢於冒險,願意投資於普通合夥,願意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的人資金實力越強大,越是趨於穩妥,不願意投資於普通合夥,不願意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於公司的經營者原則上不對公司債務負責,致使公司經營者有可能違背其應負的忠實與善管義務,不惜漁肉股東利益,謀求壹己之私。此即公司治理實踐中的經營者道德風險。而在有限合夥中,普通合夥人既享有對合夥事務的管理權,又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就把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的命運緊緊捆在壹起,這就為普通合夥人殫精竭慮、提高有限合夥的經營績效提供了巨大的動力和壓力,從而避免或者降低了普通合夥人的道德風險。因為,普通合夥人很清醒:如果由於自己的過錯導致巨額合夥債務,自己要對此承擔無限責任,甚至導致傾家蕩產的結局。這也是有限合夥人信賴普通合夥人的原因之壹。此外,由於有限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有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之間不必相互信任,這就有助於有限合夥企業吸引較多的有限合夥人入夥,從而籌集更多的資本。
其次,有限合夥有利於實現投資者與投知者的最佳組合,做到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富人的最大財富在於金錢資本,而智者的最大財富在於智慧資本。金錢資本的聯合未必產生最佳的財富;同樣,沒有金錢資本的支撐,智慧資本自身也不會自動創造財富。壹方面,資金實力殷實、但對特定經營領域壹無所知的投資者迫切希望找到可信賴的經營專才實現資本增值、創造投資回報。另壹方面,懂經營、善管理,但缺乏資金實力的經營專才對於投資者的資金望眼欲穿。為實現投資者與投知者的緊密結合,建立他們之間互相信賴的機制,立法者允許甚至要求他們之間預先達成壹種利益安排:投資者扮演有限合夥人,提供合夥企業的主要資本,並按照略低於出資比例的標準分取投資回報,對合夥債務負有限責任,但作為交換條件,放棄合夥事務管理權;投知者扮演普通合夥人,提供合夥企業的管理服務,享有合夥事務管理權,雖然出資較少,但按照數倍於出資比例的標準分取投資回報,但作為交換條件,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這對經營專才來說也是求之不得的。由於自身財力的不足,經營專才對於設立公司缺乏激情和沖動。又由於普通合夥中的所有合夥人都有權參與合夥事務管理,這些經營專才不願對其他合夥人的錯誤決策導致的損失負責。而有限合夥制度使得出資較少的普通合夥人也能獨攬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大權,從而實現以小博大的資本放大功能。如此以來,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各得其所,這是普通合夥制度與公司制度都無法提供的壹套獨特遊戲規則。
其三,從為投資者節約納稅的角度著眼,投資者采取有限合夥有利於避免雙層征稅,從而。美國、德國等國家的稅法均對公司和股東分別征稅,公司要繳納公司所得稅,股東取得股利後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對有限合夥本身不征稅,僅對從有限合夥取得投資回報的合夥人征收個人所得稅。在德國,以公眾有限合夥企業形式開展的特定經營活動還享有其他免稅優惠。我國也取消了對合夥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做法,這對有限合夥的健康迅猛發展無疑是壹大推動。對於有限合夥人而言,要想獲得有限責任待遇、降低投資風險,投資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亦無不可;但投資於有限合夥的主要經濟動因在於,合夥的稅收優惠待遇要多於公司的稅收優惠待遇。
其四,有限合夥的經營活動比公司的經營活動更具有保密性。凡是公司,都要滿足起碼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即公示要求。上市公司遵守的信息披露要求比起其他類型的公司來說更加嚴格。而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應當遵守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比公司寬松得多,而且此種要求僅以滿足合夥企業債權人和政府監管機構為限。在采用有限合夥的西方市場經濟國家,關註有限合夥經營業績的潛在投資者要比上市公司的潛在投資者少得多。有限合夥的這種保密性,對於有限合夥中的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當然具有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