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征信的概念征信是不良信息主體為了改善自己的信用狀況,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確認的行為過程。征信修復不是篡改數據、違規屏蔽數據,也不是利用漏洞“洗白”。是公民通過合法合規的方式,對信用信息中記錄的信息進行修復的手段。征信恢復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壹是無意的;二是不可抗力。
(二)信用信息修復途徑目前,我國對非惡意逾期行為造成的不良信用信息記錄的修復途徑主要有三種:壹是信息主體享有對錯誤或缺失信息的修復權。《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有錯誤或者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征信機構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實處理,確認相關信息確有錯誤或者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和征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第二,信息主體有權將無法確認的信息解讀為不良信用。根據《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信息主體可以通過“個人聲明”對異議信息進行說明,並載入異議人的信用報告。
三是不良信用記錄自動修復模式。《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如果已經超過5年,就應該刪除。”同時,在五年期限內,信息主體只要不立即銷戶欠款,按時正常使用和歸還賬戶,並保持良好的消費和還款記錄,也有助於提升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