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場所
(1)要有與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加工、銷售、儲存食品原料的場所;
(二)保持銷售食品的經營場所環境整潔;
(3)經營銷售區域應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設備和設施
(1)有與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設施;
(二)食品經營場所或者加工場所具有消毒、更衣、洗滌、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以及垃圾和廢棄物存放等設備或者設施;
3.布局和流程
(1)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汙染;
(2)避免食物接觸有毒物質或不潔物質。
4、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食品安全規章制度。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壹十九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共同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用足以保護標的物、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
第五百壹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