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需要退休或調離的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範圍。《規範意見》所稱國有企業是指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包括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企業及其授權經營單位(分支機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是指企業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高級管理人員、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和企業職能部門主任、副職。企業返聘的原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或者退休後返聘擔任中層以上管理職務的人員,也屬於《規範意見》的範圍。二。關於國有股東轉讓股權的基本要求國有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退休或轉讓股權時,國有股東是否轉讓股權應區別情況、分類指導。國有企業要從出資人利益出發,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重點,結合企業發展戰略,聚焦主業,優先轉讓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持有的國有控股子公司股權。原則上不得收購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持有的國有參股企業或其他關聯企業的股份。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不得轉讓給其近親屬或者其擁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3.國有股東購買企業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股權的定價原則已經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確實是《規範意見》範圍內的企業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國有股東購買其持有的股權,原則上按照不高於其持有的企業上壹年度經審計價值的凈資產值確定購買價格。四、國有企業改制違法行為處理辦法經核實,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違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資委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於進壹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等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購買股票的資金來源於國有企業貸款和墊款,或者以國有產權(資產)為標的通過擔保、抵押、質押、折價等方式籌集。 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非法取得的股份,上繳集團公司或者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其他單位(以下簡稱指定單位),個人購買的股份,按原實際投資與專項審計後的凈資產值的較低者償還;持有改制企業股權的其他人員應當及時清償購股款、借款和預付款;違規者必須將所持股份歷年收益(包括分紅和股權增值收益,下同)上繳指定單位。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國有產權持有人參照上述規定進行改正,也可以通過司法或者仲裁程序追回其違法所得。(2)納入企業重組資產範圍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國有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以及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特許經營權等全部或部分未進行評估。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按原實際出資額與專項審計後凈資產值的較低者償還其股份,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管理層、改制企業管理層及其他參與改制的人員將其股份歷年收益上繳指定單位;未評估的資產應當進行評估和鑒定,並重新核定各股東持有的股權。特殊情況下,經同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批準,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予以糾正。(三)無償使用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國有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以及未進入企業重組資產範圍的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特許經營權。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應根據資產評估值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租賃費,已發生的租賃費由改制企業支付。改制中故意轉移或隱匿資產,或通過關聯交易影響企業凈資產的;對中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或者與有關方面串通,壓低資產評估值、國有資產入股價格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查處,並依據《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0號)的有關規定,追究國有企業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五、進壹步加強股權匯回和轉讓的監督管理。各級國資監管機構要掌握所監管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持股情況,督促相關企業嚴格規範相關人員的持股行為。國有企業要對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持股情況進行摸底,按照《規範意見》和本通知要求做好相關工作,認真制定退股轉讓方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工作,並將退股轉讓方案和完成情況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對相關人員持股行為逾期不規範的,追究當事人和企業負責人的責任,對隱瞞持股情況或不按要求規範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