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工作滿1年但不滿10年的職工,享受5天年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探親假、喪假、產假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假期,以及因工負傷的帶薪期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假可在1年內集中或分段安排,壹般不跨年度。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需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跨1年安排。
用人單位未征得勞動者同意安排年休假或者為勞動者安排的年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年休假天數日工資的300%,其中包括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職工因自身原因書面提出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只能支付其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1,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
2、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不按規定扣工資的;
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
4.工作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3個月的;
5.工作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