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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促進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必須遵守《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條例。第三條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第四條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必須依法申請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嚴禁無證開采。

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的合法采礦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國家實行礦產資源有償開采,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必須依法繳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鼓勵、引導、幫助和監督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依法采礦。第七條各級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部門,應當指導和幫助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加強生產經營和安全管理,不斷提高生產技術水平和資源利用率,提高經濟效益。

地質勘探、高等院校、科研設計單位和國有礦山企業應當按照積極扶持、有償互惠的原則,向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提供地質資料、信息和技術咨詢服務,並對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給予優惠扶持。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第八條省人民政府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保護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的合法權益,對全省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實施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二)負責管理全省礦產資源,組織編制礦產資源規劃,依法調配礦產資源;

(三)負責采礦許可證的管理;

(四)維護采礦秩序,協調處理礦業權糾紛;

(五)會同財政部門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六)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復議權。第九條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礦產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保護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的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依法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采活動;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規劃,在授權範圍內依法配置和管理礦產資源;

(四)維護采礦秩序,依法保護合法采礦權,調解本行政區域內的資源糾紛;

(五)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和管理;

(六)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復議權;

縣級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鄉、鎮設立派出機構。第十條各級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並接受上壹級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同級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第三章開采範圍和辦礦條件第十二條集體礦山企業和私營礦山企業可以開采下列礦產資源:

(壹)不適宜國家建設大中型礦山的礦床和礦點;

(二)國有礦山企業在其礦區範圍內劃出的邊際零星礦產;

(三)礦山關閉後,經原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確認,殘留礦體可以安全開采,不會造成嚴重環境後果的;

(四)國家和省規劃可以開采的礦產資源。第十三條個體采礦者開采礦產資源的範圍:

(a)分散的小礦體或礦點;

(二)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和粘土。第十四條下列範圍的礦產資源,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

(壹)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礦產資源,以及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

(二)《礦產資源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範圍內的礦產資源;

(三)地質勘查礦區的礦產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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