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發包方,是指將建築工程發包出去,並承擔支付工程價款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承包單位是指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質量檢測、檢測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中介服務機構是指從事建設工程監理、工程技術和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經營活動的單位。第四條從事建築經營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合法交易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禁止分割、封鎖、壟斷建築市場及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五條省、地、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建築市場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並監督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築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
(二)按照法定權限制定建築市場管理的規則和標準,制定相關規範性文件;
(三)對從事建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資質管理,並開展培訓,幫助其提高業務素質;
(四)建設工程管理、發包、承包和中介服務;
(五)管理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定額、質量監督、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
(六)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壹視同仁,搞好服務,提高工作效率。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建築市場的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資質管理第六條從事建築經營活動的,必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申請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服務。第七條發包人有與項目管理相適應的機構或者人員的,必須向項目審批機關的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項目管理資質證書後,方可管理項目。第八條從事建築經營活動的承包商和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並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從事電梯、金屬門窗、建築機械、預制混凝土構件等涉及安全的建築構件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產品生產許可證書。第九條取得資質證書和生產許可證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證書批準的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禁止無證從事建築經營活動。第十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資質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壹個月內給予答復,不得無故拖延。第十壹條取得資質證書和生產許可證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資質年檢;逾期未年檢的,資質證書自動失效。第十二條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資質升級條件的,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等級升級;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應當降低資質等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降級。第十三條已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撤銷、分立、合並時,應當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資質證書註銷手續;單位分立或者合並的,應當重新申請資質等級。第十四條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資質證書和生產許可證證書,除國家按規定頒發的以外,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頒發。
禁止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租資質證書、生產許可證證書和設計圖紙。第三章發包管理第十五條建築工程實行報建制度。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項目批準後,必須按照規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第十六條未辦理報建手續的建設工程,發包人不得招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承包人不得承擔其勘察、設計和施工任務。第十七條我省行政區域內國有、集體企業投資的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除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外,必須進行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