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信息化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信息化建設。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技術推廣應用、信息安全保障等與信息化有關的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信息化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信息化規劃與項目建設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信息化主管部門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經批準的信息化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發展規劃中的公***信息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納入本級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新建、擴建或者改建公***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符合信息化發展規劃的要求,避免重復建設。第十條 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應當根據信息化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壹條 財政投資為主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在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立項前,應當由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未經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查的,不得立項和安排資金。第十二條 申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壹、二級企業資質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甲、乙級單位資質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三、四級企業資質或者信息系統工程監理丙級單位資質的,經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監督管理。
禁止無資質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攬信息化建設項目,禁止偽造、轉讓、出租或者買賣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第十三條 信息化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遵守招標投標、合同管理、監理和竣工驗收等制度,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四條 信息化項目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測試並按國家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財政投資的信息化項目建設,在驗收時應當聽取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五條 財政投資為主的信息化項目,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或者組織專家定期進行績效評估。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考核信息化工作的重要依據。第三章 信息產業發展與信息技術推廣應用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信息產業公***服務平臺的建設和管理,對信息產業重點項目給予扶持,建立信息產業風險投資機制,鼓勵自主創新,促進信息產業的發展。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信息產業政策、信息產業發展規劃和信息產業發展導向目錄,引導信息產業發展。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享受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有關規定執行。其他開發、生產軟件產品的企業經州(市)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認定,並經稅務機關依法批準後,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第十八條 電子信息產品制造、軟件開發,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參與信息技術和信息產品國家標準的制訂。第十九條 加強電子政務工作,建立和完善統壹的電子政務平臺,促進信息***享和業務協同,提高工作效能和公***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