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規範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促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已經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原有使用價值,經回收、加工、處理後能夠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報廢汽車、危險廢物、嚴格控制的廢物、可用作原料的進口固體廢物和廢棄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利用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是指收購、儲存、運輸和銷售再生資源的活動,主要包括上門回收、在再生資源固定回收站的布點經營、在再生資源集中處理中心的布點經營等。
第四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是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的產業政策和專項規劃,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進行宏觀指導。
市公安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
市環保局負責監督管理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的環境汙染防治,依法監督危險廢物的處理,處罰違反環境汙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
市城鄉規劃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依據職權查處違反城市規劃、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市供銷社系統負責充分發揮自身在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中的主導作用和資源優勢,率先推動再生資源回收行業規範發展,規範回收網點,提高再生資源行業管理水平。
市人民政府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分別成立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協調各有關單位加強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監管,根據實際情況抓好本辦法的實施,規範企業行為和行業經營秩序,促進回收行業有序健康發展。
第五條堅持規劃引導。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當地經濟、人口、環境、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專項規劃,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實現固定場所和集中處理中心的合理布局,明確固定場所和集中處理中心的建設標準和服務功能,突出集中處理中心的專業特色和區域定位。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環境衛生、科技產業、城鄉建設等專項規劃時,應當將統籌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和管理納入相關規劃。
第六條堅持市場開放。再生資源回收市場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實行準入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進行登記。
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八條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在我市依法獨立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鄉鎮、街道(園區)、村(社區)不得以任何形式劃定經營地域範圍,不得侵犯廢棄物產生企業和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交易自主權,不得收取任何管理費,確保企業再生資源回收的雙向自由選擇。
第九條堅持公平競爭。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通過設置關卡、強買強賣等方式擾亂市場秩序、妨礙公平競爭。
第十條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符合國家退稅或者減免稅政策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促進資源節約和可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的科研和工程項目,優先給予立項、用地指標和資金支持。
第二章操作規程
第十壹條凡在我市設立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到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登記證》。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變更註冊名稱、日期、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場所、性質、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工商登記事項,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具體備案規則由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在我市從事廢舊金屬收購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到市公安部門備案,領取《廢舊金屬收購行業備案書》。
第十三條廢品生產企業和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建立本企業的再生資源交易登記表。登記表應包含以下內容:交易雙方主體信息、相關營業執照信息和相關證照信息;可再生資源的種類、數量、價格等交易信息;是否涉及海關監管的貨物和數量;是否涉及廢金屬、危險廢物及數量;材料下落的信息。本表壹式三份,由交易雙方和市經信局各執壹份。
該表由企業到鎮(街道)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取;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匯總並及時上傳至相關監管系統,作為海關、公安、環保、稅務等部門核查檢查時本部門享有的基礎數據庫。上述監管部門應定期檢查核實重點行業和敏感材料的交易登記表,並追查相關材料的流向。
第十四條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銷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應當約定回收的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限和結算方式。
第十五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回收廢舊金屬,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有關規定建立收購臺賬。臺賬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十六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禁止回收下列物品:
(1) @ @ @ @ @(敏感關鍵詞無法上傳數據);
(2)@ @ @(敏感關鍵詞不能上傳數據)等危險廢物、未經許可不得回收的劇毒和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嚴格控制的廢物;
(三)鐵路、石油、電力、電信、礦山、水利、測繪和城市公共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設備。根據有關規定禁止回收的;
(四)公安機關通報搜尋贓物和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禁止的其他物品。
第十七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禁止下列行為:
(壹)故意合謀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
(二)合夥以操縱市場為目的,擡高價格或者壓低價格買賣相同的再生資源;
(三)欺行霸市,強買強賣;
(四)在中央商務區、主要交通道路、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護區、高壓線走廊拉客、占道、沿街堆放、回收再生資源的;
(五)其他擾亂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
第三章集中處理
第十八條支持市供銷社牽頭,整合吸收社會資本,投資運營再生資源集中處理中心,在保障產廢企業和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雙向自由選擇和交易自主權的基礎上,實行“企業集中進入、部門集中監管、再生資源集中交易、產業鏈集中布局、配套設施集中建設”的五集中經營模式,建立經營者自主經營、自由交易、公平競爭的平臺。
第十九條對投資建設集中處理中心的,市和鎮街要優先給予項目、用地指標、資金支持等方面的支持。符合我市重點項目相關規定的,納入市重點項目管理,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符合有關規定的再生資源集中處理中心,可以向市稅務機關申請授權代征稅款,經批準後,按有關政策規定收取費用。
第二十壹條集中處理中心應當建立實時監控信息系統,加強交易監管,維護交易秩序和社會安全。
第二十二條鼓勵和引導市內外的廢棄物企業、廢棄物生產企業和符合條件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進入集中處理中心開展購銷活動,促進直接交易,減少中間環節,提高交易效率。
第四章市場監管
第二十三條建立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信息共享系統。由再生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建設全市再生資源管理電子信息服務平臺,確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相關信息部門能夠享受和動態更新。
第二十四條建立再生資源回收行業溝通協調制度。由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定期與外商協會、臺商協會、民營商會等單位以及廢物產生和利用企業、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代表進行溝通協調。
第二十五條建立再生資源回收行業聯合檢查制度。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並經信部門備案後,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信息應在7日內抄送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定期組織經信、公安、環保、消防、城管、海關、稅務等相關部門依法對經營者進行聯合檢查。經營場所和經營活動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應當責令其整改。如果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相關部門應跟進。
第二十六條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市場社會舉報投訴制度。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了投訴舉報中心,通過熱線電話、電子郵件、義務社會監督員、媒體監督等形式,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市場的社會監督機制。
第二十七條建立廢舊金屬回收企業目錄管理制度。市公安部門要推進信息化建設,做好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經營者名單登記和公布工作,通過視頻聯網、專項整治、定期檢查等方式,加強對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監管。
第二十八條加強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稅收征管。市國稅、地稅部門要加強對交易發票、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臺賬、廢品企業和生產、廢品企業廢品交易臺賬的檢查,依法查處再生資源買賣雙方偷稅漏稅行為。
第二十九條建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信用評級制度。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牽頭組織再生資源回收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相關部門根據經營者信用等級實施有針對性的監管。
第三十條建立再生資源回收行業自律承諾制度。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自律管理,明確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經營行為規範和承諾,配合有關部門加強行業監管。
第三十壹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市再生資源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予以通報,並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壹)不按照再生資源固定站點的要求,違反規劃、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有關規定的;
(二)回收違禁物品,從事收集、隱匿、出售贓物等非法經營活動;
(三)在堆放、運輸、加工、處理再生資源過程中,未采取圍擋、覆蓋、清掃、保潔、無害化處理、個人防護和安全生產等措施,造成相關物質散落、飛濺、泄漏、擴散、爆炸等汙染或者公共安全事故的;
(四)合夥以操縱市場為目的,擡高價格、壓低價格或者串通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擅自在道路上設置檢查站,強買強賣,壓低價格,擾亂市場秩序,妨礙公平競爭,誘發群體性上訪、打架鬥毆等事件的;
(五)超出工商部門核準的經營範圍開展廢舊金屬回收業務的;
(六)違反海關和環保部門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交易或者處置相關再生資源的;
(七)違反再生資源交易登記表規定,故意隱瞞、多次漏報、串通舞弊的;
(八)不辦理或者偽造稅務登記證件,利用財務信息騙取稅款的。
第三十二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對轄區內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履行屬地管理職責,依法加強市場監管,嚴厲打擊擾亂市場秩序、破壞公平交易的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由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在本市從事廢舊金屬收購回收的經營者,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向市公安部門備案的,由市公安部門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二)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不如實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未采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固體再生資源散落、流失、泄漏或者其他環境汙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存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三)未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請稅務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納稅等涉稅事項,或者有偷稅、抗稅、騙稅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將不可再生資源作為再生資源進行購銷,騙取退稅的,追回騙取的退稅款,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騙取金額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取消其今後享受再生資源退稅政策的資格。
第三十九條任何企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加工後產生的邊角料、余料、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出售或者移作他用的,屬於走私行為;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明知是走私貨物而直接向走私人購買的,以走私論處。有上述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沒收走私貨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的,沒收走私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交驗許可證走私國家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走私貨物、物品貨值金額以下的罰款;
(三)偷逃應納稅款而未逃避許可證管理,走私依法應當納稅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應納稅款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境外傾倒、堆放、處置固體廢物,進口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進口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作為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固體廢物,可以並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逃避海關監管,將固體廢物從境內外運輸進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壹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或者包庇、縱容其違法違規經營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 1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12 31。我市原下發的《關於進壹步規範廢品回收管理的通知》(東府辦〔2004〕68號)、《關於修改廢品回收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東府辦〔2005〕56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DSD是產業自治的成功範例,也是以委托方式推行“生產者延伸責任制”的成功範例。德國對包裝廢棄物的處理和利用頒布了嚴格的法律法規,要求產品生產者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回收包裝廢棄物。為落實法規,德國包裝廢棄物回收行業成立了多家回收企業,如回收工業和企業塑料包裝的RIGK、回收建材包裝和聚氨酯泡沫塑料包裝的POR、回收銷售包裝的DSD等。其中,DSD回收的銷售包裝占包裝廢棄物的比例最大(約48%),DSD的回收利用成果最為顯著。
德國DSD系統是由社會企業DSD發起並創建的銷售包裝回收系統。其運營模式如圖2.4所示,享受政府的免稅政策。1990年底,95家產品生產企業、包裝生產企業、商業企業、運輸企業、回收加工企業自發成立了DSD企業聯合組織,並創建了德國雙元制,其任務是組織包裝廢棄物的回收、分類、處理和循環利用。目前已有654.38+0.6萬家企業加入,占包裝企業的90%。DSD企業成員按規定向DSD組織繳納壹定費用後,即可獲得“綠點”包裝回收標誌的使用權。“綠點”標誌表示該商品包裝的制造商參與了“商品回收計劃”,並支付了處理其自身產品廢棄包裝的費用。DSD組織通過使用其成員支付的費用負責收集包裝廢物、清潔、分類和回收。DSD通過組織消費者將垃圾“送”到指定排放點,收集運輸單位到指定排放點“收集”垃圾並運輸到垃圾處理企業,使垃圾逆向物流合理化。DSD的收費標準根據回收包裝物的不同類型,按重量、體積或面積計算。DSD的主要運作模式是:標有綠點的包裝物從DSD會員生產企業流出,經消費者排出後,由DSD組織(包括DSD會員收運單位和消費者)認可的接收方送至DSD會員回收企業進行回收。資金流從生產企業流向DSD組織,再隨包裝流向收貨人和回收企業。對於政府下達的回收指標,DSD組織每年都會進行全國範圍的統計,並將核實後的數據報告提交給國家環保部門,讓完成回收指標的工商企業按規定獲得免稅。
DSD組織是壹個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社會企業),由理事會、監督機構和咨詢委員會組成。董事會由三人組成,負責DSD的具體運作;監督組織由產品制造商、包裝制造商、運輸企業、商業企業和廢物管理部門的三名代表組成,擁有最高權力,負責監督管理DSD咨詢委員會由政界、商界、科研機構及消費者組織的代表組成,作為渠務署與各社會團體之間的中介,協助及協調渠務署的工作。DSD的活動經費來自發放“綠點”標誌許可證的費用,每個德國人平均每年為“綠點”標誌支付約20歐元。DSD作為壹個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社會企業),通過明確各方的責權利,平衡政府、包裝企業、回收企業和居民的利益,在銷售包裝材料回收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