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郵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有關部門應當為投訴人和舉報人保密。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廣告費用五倍至十倍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以壹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依照本法處罰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該醫療機構的診療科目或者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虛假而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壹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登記證。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第壹款、第三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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