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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級市場買賣超過2%的股份是否需要公告?(請提供法律依據)

深交所:投資者買賣股票達到壹定比例必須公告。

信息披露義務不是上市公司、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專屬義務。投資者買賣股票達到壹定比例時,也應依法履行相關義務,否則將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

買賣股票達到壹定比例時,應當暫停交易並公告。

持股比例是投資者履行報告和披露義務的重要指標。《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均規定,投資者及其壹致行動人通過二級市場收購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應當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之後,投資者繼續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每增減5%,應當繼續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

1.投資者買入股份的比例首次達到5%時,必須暫停其買入行為,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在上述報告和公告期內不得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否則將構成嚴重違規。

案例1:某投資管理公司於2008年6月65438+10月65438+5月買入A公司股票574萬股。因其此前持有A公司股份1689股,占公司總股本的4987%,合計持有2263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6.68%,出資人未按規定執行。

案例二:G公司案例中,某商廈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壹致行動人增持G公司865,438+09,000股a股和305,000股b股,占G公司總股本的5.09%,投資者未按規定履行公告義務。

上述兩起案件均屬於投資者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首次達到5%時,未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繼續買入公司股份,違反了《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已受到監管部門處罰。

二、投資者持股比例已經達到5%以上的,每增減5%的股份應當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並在報告期內和報告後兩天內不得交易。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較多的投資者負有不同的信息披露義務。持股比例在5%至20%之間(含5%)時,應編制並公告“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持股比例在20%-30%(含20%)之間時,應編制並公告“詳細”的權益變動報告書。原持股30%以上的股東計劃在12個月內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過2%的,應當在首次增持、1%增持、2%增持三個時點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另外,股東無論是通過競價交易系統還是商品交易系統減持,都應遵守相關規定。

案例1:X公司控股股東ZH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52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22.24%。該股東在2008年110至113期間,通過商品交易系統賣出股票。

案例二:CNNC鈦白(002145)第二大股東北京嘉裏九龍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於2008年8月20日賣出CNNC鈦白1742萬股,占CNNC鈦白股份總數的9.1684%,投資者未按要求履行公告義務。

上述兩個案例中,股東在持股比例降至5%時未及時報告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下繼續賣出公司股份。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受到了監管部門的處罰。

需要提醒的是,股權分置改革還有壹個與減持股份達到1%相關的披露要求,即每次在二級市場減持股份達到1%時,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原非流通股股東應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持股5%以上的股東交易時間有限。

普通投資者買賣公司股份不受限制,但壹旦成為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東,可以認定其行為能夠對上市公司產生壹定影響,因此其買賣公司股份將受到及時限制。

《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該公司的股份,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買入,投資收益歸公司所有。也就是說,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必須間隔6個月以上買賣該公司股票,否則該股東將無法享受其交易行為所產生的利益,同時也將構成違反《證券法》的行為,將受到交易所的紀律處分和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案例1:Y公司的控股股東A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持有公司82.45%的股份。於2008年3月11日減持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323101股後,以16.657元/股買入公司股份20股。

此外,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限售股轉讓的指導意見》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在任意30日內不得通過二級市場賣出超過65,438+0%的限售股份,否則通過大宗交易方式進行。

案例二:2008年4月29日,宏達電(股票代碼:600331)、四川平原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綿陽壹多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分別通過二級市場減持756,543.80萬股、696.23萬股,占宏達電總股本的65,438+0.46%、65,446%。結果,上述兩位股東受到了監管部門的處罰。

最後,我們再次提醒投資者,如果您在未來的投資中有可能達到上述限制條件,壹定要遵守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及時報告和公告,在上述期間不允許再次買賣,避免不必要的損失。(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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