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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主體責任存在的問題。

法律分析:壹是企業對自身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觀念淡薄,存在重發展輕安全的現象。壹些企業主甚至認為及時整改隱患就是支持安監部門的工作。

二是企業安全生產組織不健全,責任不明確。在壹些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的管理者身兼數職,不可能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安全生產的工作中。

三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與企業實際情況不符。有的只是隨意從網上下載壹些制度來應對,沒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差。

四是安全投入不到位。特別是壹些經濟效益差的企業,甚至不能保證正常生產經營,安全投入嚴重不足。另外,技術落後,設備陳舊,導致企業存在很多安全隱患。

五是隱患整改不及時、不徹底。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糾未有效開展,存在應對心理。對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安全監管部門查出的隱患整改不及時、措施不到位,導致隱患長期存在的。

六是應急救援管理不到位。這在壹些中小企業尤為明顯,如缺乏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應急演練針對性差、現場工作人員應急培訓不到位等。壹旦發生意外,後果不堪設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標準化和信息化管理,加強網上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和政務服務平臺整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網上處理水平。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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