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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傳播謠言的責任是什麽?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03年9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同壹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轉發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的?”,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定罪標準。

也就是說,在微信、微博或其他社交軟件上傳播誹謗性消息,當點擊量和轉發量超過壹定數量時,將被認定為誹謗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2005年10月2011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現行刑法第291條中增加了壹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而傳播。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想必很多人憑借法律原文,對此還沒有壹個直觀的概念。下面的例子有助於妳理解這項新法律的主要內容。

例:某網友為了增加微信微信官方賬號的點擊量,故意編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消息,並在微信朋友圈傳播,造成該地區民眾恐慌,影響日常生活和工作。

從上述例子可以看出,該網友為了謀取個人利益,編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虛假消息,符合“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的法律規定,然後在微信上傳播,符合“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的要求。這兩種行為已經具備了構成犯罪的主觀條件。此外,他們傳播的消息造成了該地區群眾的恐慌,影響了他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符合“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要求。該網友已構成犯罪,將受到相應處罰。

警方在嚴厲打擊各類網絡謠言的同時,希望廣大網民做有社會責任感的公民,增強自律意識和法律意識,規範網上言行,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為社會營造和諧、文明、清朗的網絡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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