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

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

《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_總_ _ _

第壹條_ _為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規範在線旅遊市場秩序,促進在線旅遊行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旅行社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在線旅遊經營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在線旅遊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向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觀光、娛樂等包價旅遊服務或者個人旅遊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在線旅遊經營者,是指從事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在線旅遊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等在線服務方式提供旅遊服務的經營者。

本規定所稱平臺經營者,是指為在線旅遊經營服務雙方或多方提供在線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本規定所稱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平臺經營者提供旅遊服務的在線旅遊經營者。

第四條_ _網絡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堅守人身財產安全、信息內容安全和網絡安全底線,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

第五條_ _文化和旅遊部依法負責全國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的指導、協調和監管。縣級以上地方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_ _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在財稅、金融、保險等方面支持在線旅遊產業發展,保障在線旅遊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充分發揮在線旅遊經營者在旅遊目的地推廣、旅遊服務體系建設、旅遊大數據應用、景區門票預訂和流量管控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促進旅遊業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_運輸_營地

第七條_ _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建立旅遊安全保護制度,制定應急預案,結合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安全風險提示等信息進行風險監測和安全評估,及時排查安全隱患,做好旅遊安全宣傳引導、風險提示和防範、應急救援和處置等工作。

第八條_ _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播的信息,采取消除等措施防止信息傳播,保存相關記錄,並向主管部門報告。

平臺經營者應當加強對上傳至平臺的文字、圖片、音視頻等信息內容的審核,確保平臺信息內容安全。

第九條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和技術措施,制定網絡安全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保障在線旅遊經營服務正常開展。

第十條_ _在線旅遊經營者從事旅行社業務,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壹條_ _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質量標準等級、信用等級等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檢查更新。

平臺經營者應當督促平臺內經營者對其旅遊輔助服務提供者相關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和登記。

第十二條_ _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旅遊服務信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未取得質量標準和信用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稱號和標誌。平臺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對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進行區分和標註。

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遊覽等預訂服務的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公開、透明、可搜索的預訂渠道,便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關預訂服務。

第十三條_ _網絡旅遊經營者應當保障旅遊者獲得正當評價的權利,不得擅自屏蔽、刪除旅遊者對其產品和服務的評價,不得誤導、引誘、替代或者強迫旅遊者做出評價,旅遊者做出的評價應當保存並公開。在線旅遊經營者刪除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播的評價信息,應當在後臺記錄保存。

第十四條_ _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保護旅遊者個人信息和其他數據的安全,在收集旅遊者信息時,應當事先明示收集旅遊者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征得旅遊者同意。

在線旅遊經營者在簽訂包價旅遊合同或者出境遊產品預訂合同時,應當提示旅遊者提供緊急聯系方式。

第十五條_ _在線旅遊經營者不得濫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基於旅遊者的消費記錄和旅遊偏好設置不公平交易條件,侵害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_ _在線旅遊經營者為旅遊者提供包價旅遊服務,應當依法與旅遊者簽訂合同,並在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臺上填寫合同信息。

第十七條_ _從事旅行社業務的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提示旅遊者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投保。在銷售出境旅遊產品時,應當為需要購買境外旅遊目的地保險的旅遊者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八條_ _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協助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治理不合理低價遊,不得為其提供交易機會。

第十九條_ _平臺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並動態管理平臺內經營者的服務情況、旅遊合同履行情況、投訴處理情況等產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等。

第二十條_ _社交網絡平臺、移動應用商店等信息網絡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其服務從事非法網絡旅遊經營服務,或者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第二十壹條_ _平臺經營者應當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全國旅遊投訴渠道。

平臺內經營者與旅遊者發生旅遊糾紛的,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維護合法權益。鼓勵平臺經營者先付費。

第二十二條_ _平臺經營者發現下列情形時,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並依法及時向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壹)所提供的旅遊產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

(二)經營服務過程中發生突發事件或旅遊安全事故的;

(三)平臺內經營者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

(四)出現法律法規禁止的產品或服務;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三章_ _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_ _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日常檢查、定期檢查和聯合檢查的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對在線旅遊經營服務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要求在線旅遊經營者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的,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數據和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_ _對存在不誠信經營、侵犯旅遊者評價權、濫用技術手段設置不公平交易條件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網絡旅遊經營者,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可以予以提醒、警告和制止,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條_ _網絡旅遊經營服務違法行為由實施違法行為的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管轄。無法確定經營者住所地的,由經營者註冊地或者備案地、旅遊合同履行地的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管轄。

受理與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相關的投訴,參照前款辦理。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網絡旅遊行業信用檔案,納入網絡旅遊經營者市場主體登記、行政許可、抽查、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行政處罰等信息。依法記入信用記錄,並適時通過國家旅遊監管服務平臺或本部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與相關部門建立信用檔案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對嚴重違法失信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二十七條_ _支持在線旅遊經營者成立行業組織,並依據章程制定行業業務規範和服務標準,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和服務質量評價,監督和引導本行業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_ _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不符合保護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依法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平臺經營者未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進行審查,或者未對旅遊者盡到安全提示或者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_ _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壹)在旅遊活動中從事非法活動;

(二)未按規定提供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的;

(三)不聽在線旅遊經營者告知和警告,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遊活動,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

(四)不配合國家為應對重大突發事件、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措施而采取的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的。

第三十條_ _因不可抗力或者第三方原因造成旅遊者損害的,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及時提供幫助。在線旅遊經營者未及時提供幫助,給旅遊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旅遊者接受救助後,應當支付依法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三十壹條_ _網絡旅遊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壹款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_ _在線旅遊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開展相關業務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在線旅遊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未依法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由縣級以上文化、旅遊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平臺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理:

(壹)違反本規定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未依法履行驗證和登記義務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不采取必要措施處理違法情況或者不報告的;

(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不履行商品服務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義務的。

第三十四條_ _網絡旅遊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壹款有關規定,未取得質量標準、信用等級等相關稱號和標識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在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臺填寫包價旅遊合同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壹萬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_ _網絡旅遊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以不合理的低價為組織的旅遊活動提供交易機會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_ _違反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網絡旅遊經營者存在不屬於自己管轄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行為,應當依法及時將相關線索移送有關部門。

第五章_附_ _

第三十八條_ _本規定自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旅行社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 上一篇:在 什麽網上可以查詢到企業信息
  • 下一篇:怎麽查詢個人名下公司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