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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莊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的保護管理。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用於集中式飲用水供水的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第三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預防為主、嚴格保護、綜合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和水資源綜合規劃,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協調機制。第五條 市、區(市)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信、水利漁業、財政、國土資源、公安、衛生計生、交通運輸、農業、林業、畜牧獸醫、安監、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工商、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全市水資源利用進行合理規劃,飲用水優先開發使用地表水;制定工業生產、城市綠化等用水停止使用飲用水計劃,制定中水回用計劃,提高中水回用率。第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飲用水水源保護資金需求,並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第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長效機制,按照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受益區域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通過轉移支付、資金獎補等方式予以生態補償。

具體補償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宣傳教育,普及飲用水水源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飲用水水源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飲用水水源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和破壞飲用水水源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

市、區(市)人民政府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提供重大違法案件線索的單位、個人,應當給予獎勵。第二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第十壹條 市、區(市)水利漁業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衛生計生等部門,對水資源條件、用水需求和汙染風險等進行科學論證,提出飲用水水源地名錄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核準後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 飲用水水源應當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壹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壹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第十三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區(市)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跨區(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區(市)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四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後,因公***利益需要、自然環境發生變化等情況需要改變的,按照原批準程序重新報請批準後公布。

已撤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的水源應當停止供應飲用水。第十五條 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誌技術要求,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在壹級保護區周邊區域設置隔離防護設施,並負責管理和維護。

禁止損毀、擅自移動地理界標、警示標誌和隔離防護設施。第三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第十六條 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新建、擴建對水體汙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汙量的建設項目;

(二)設置化工原料、礦物油類以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貯存場所;

(三)堆放、傾倒或者填埋粉煤灰、工業廢棄物、生活垃圾、糞便、醫療廢棄物、放射性物品等固體廢物,或者設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廢棄物等堆放場所、轉運場所;

(四)使用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汙水進行灌溉;

(五)施用劇毒、高毒和高殘留農藥,過量使用化肥;

(六)使用炸藥、化學藥品捕殺魚類;

(七)毀林開荒、破壞濕地、損壞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涵養林、護岸林等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行為;

(八)可能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的礦產勘查、開采、加工活動;

(九)未采取防滲、防溢、防漏措施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進入保護區內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

(十)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汙染物的車輛、容器等物品,排放含重金屬、病原體、油類、酸堿類汙水、放射性廢水等有毒有害物質;

(十壹)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汙水和其它有害廢棄物,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原料、農藥等;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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