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
第八條各機關、單位應當按照保密範圍的規定,及時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最遲不得超過十日。
第九條密級確定後,確定密級的機關或者單位發現不符合保密範圍規定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保密部門發現不符合保密範圍規定的,應當及時通知確定密級的機關或者單位予以糾正。
第十條不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的事項,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絕密級由國家保密部門確定;
(二)保密等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其上級保密部門確定;
(三)密級由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或者上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準,其他機關可以在其業務主管範圍內行使前款規定的密級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