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經營家庭的定義包括:
(壹)依照《民法通則》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
(二)經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登記,並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領取《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登記證書》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未取得營業執照但實際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城鄉個體經營單位。但不包括農民家庭為輔助勞動或利用農閑時間而開展的壹些兼職工商業等活動。
個體戶普查的範圍
1.壹些工業生產活動或其他生產活動,如竹、藤、棕草編織、毛衣、手套、塑藍編織、采花、刺繡、繡花、刷紙等。,主要從事農業,是農民家庭的兼職行業,不在本次普查之列。
2.農村的壹些經營活動,如養蜂、養雞、養豬、養鵝、生豆芽、養蘑菇、養蠶、養魚、炕房、晾房、孵房、采種、育苗等。,屬於相應的農、牧、林、漁業,不論其單位名稱,均不在本次普查範圍之內。
3.農村從事流動上門工作的壹些手藝人,如木匠、不敬、彈花、縫紉、油漆工等。,以及流動服務業務,如逛大街,參加集市,趕肉店和臨時豆制品加工,不在普查範圍內。
4.保姆和家教不能算作個體戶。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_自主創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