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壹般是指以盈利為目的,運用各種生產要素(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和企業家才能等),向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
企業以實現投資人、客戶、員工、社會大眾的利益最大化為使命,通過提供產品或服務換取收入。它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因社會分工的發展而成長壯大,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主要參與。
企業分類:
1、以投資人的出資方式和責任形式分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制企業;
2、以投資者的不同分:內資企業、外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
3、按所有制結構可份為: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和私營企業;
4、按股東對公司負責人不同分;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5、按信用等級分人合公司、資合公司、人合兼資合公司;
6、母公司、子公司;
7、按規模可分為大型企業、中型企業和小型企業;
8、按經濟部門可分為農業企業、工業企業和服務。
法律依據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八條 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壹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第九條 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壹)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二)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三)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七)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前款第壹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七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