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步:申請。符合家庭農場認定條件的農戶向家庭農場所在村(社區)提出申請,填寫並附以下材料:家庭農場認定申請表、土地承包或土地轉讓相關文件復印件、家庭農場經營者資格證書和戶口本復印件、家庭農場固定從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第二步:初審。村(社區)對申請材料和申請農戶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出具《申請表》意見。
第三步:復習。鎮(街道)農村工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將材料報送市(縣)、區農村工作部門。
第四步:識別。市(縣)、區農村工作部門根據提交的認定材料,對認定合格的家庭農場進行登記、備案,並頒發《家庭農場證書》。
第五步:記錄在案。市(縣)、區農村工作部門應當將認定的家庭農場報市農村工作部門備案。
二、家庭農場註冊條件
1.申請人的農業身份證明(戶口本或其他農業戶口證明)。
2.設立登記申請書。
3.經營規模相對穩定,土地相對集中連片。土地租賃期或承包期應在5年以上,土地經營規模應符合當地農業部門規定的種植、養殖要求。經營土地、林地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等證。
4.選擇經濟組織方式: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等組織形式。
三、家庭農場的定義
家庭農場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農業生產經營,以農業收入為家庭收入主要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申請登記的家庭農場要有壹定的土地經營規模,但需要適度。壹般中小型家庭農場的經營面積為80畝、45畝、10畝。由於我國不同地區資源、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的差異,家庭農場的規模也有較大差異。比如有的地方規定從事水稻、小麥、玉米等糧食種植的,土地經營規模為100畝以上。從事蔬菜、水果、園藝作物或者其他作物種植,土地經營規模在30畝以上;從事水產養殖,土地經營規模在50畝以上;從事種養結合的,土地經營規模應達到上述標準下限的70%以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農場登記試行辦法》第壹條以家庭成員為主要投資者和經營者,通過經營他人承包的土地、林地、山嶺、水域,從事農、林、牧、漁業適度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的家庭農場,可以依法登記為家庭農場。依法申請登記的家庭農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家庭農場經營者應具有農村戶籍;
2.家庭成員是主要勞動力;
3.農業收入是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
4.經營規模相對穩定,土地相對集中連片。土地租賃期或承包期應在5年以上,土地經營規模應符合當地農業部門規定的種植、養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