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騙子公司的名字壹般大氣磅礴。騙子公司目前多冠以某國某某國際投資集團北京代表處的名義,也會在壹個相對體面的辦公地點設立自己的辦事機構。特別是那些取得了工商註冊登記、在高檔寫字樓內辦公、甚至有外國人參與的騙子公司,更具備極強的欺騙性,讓壹般人在短期內難以識別。要知道只有下壹定本錢才能套到更多的錢,所以,項目方千萬不能以此為判斷其是否具備投資能力。
三、騙子公司壹般不喜歡公司所在地的項目。所謂兔子不吃窩邊草,騙子公司壹般不會插手本地項目,所以真實有本地項目也會拒絕,也許會很明確的拒絕,也許會以條件不成熟等借口推掉。
四、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投資公司會要求項目方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商業計劃書或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或評估報告或律師盡職調查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等文件,騙子公司通常會指定或推薦特定的公司、事務所為項目方出具相關文書。
五、騙子公司普遍要求項目方承擔考察費用。當“投資公司”要去項目所在地考察,而由項目方承擔差旅費用等考察費用時,項目方應當有足夠的警覺。試想,壹個連差旅費用都出不起的公司,它能有多大實力呢?
六、騙子公司還會要求項目方支付保證金。“投資公司”要項目方支付“保證金”或“手續費”等費用,均是違背商業慣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