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三證合壹”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二突出重點,統壹模式。(壹)全面推行“三證合壹”登記制度,推行“壹照壹碼”登記模式。按照《意見》和《方案》要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建立統壹登記流程、統壹編碼和編碼規則,全面推行“三證合壹、壹照壹碼”登記模式。通過“壹窗受理、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稅務三個部門分別核發不同證照,改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統壹代碼)的營業執照,不再核發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二)統壹報名條件,規範報名流程。以依法行政、方便企業辦事、降低行政成本為出發點,按照“保留必要、歸並同類、優化簡化”的原則,對註冊申請文件(樣式附後)提交的材料進行整合優化。統壹註冊條件,規範註冊程序和註冊申請文件材料。申請人註冊企業只需要填寫壹張表格,向壹個窗口提交壹套材料。登記部門審核後,他們會直接發放帶有統壹代碼的營業執照,並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企業辦理註銷時,應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具備聯網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與登記機關共享企業納稅清算信息,以備核查。登記機關將* * *享受企業基本登記信息向稅務(含計劃單列市)、質檢(含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等相關部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