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出生、死亡、戶籍登記、遷移和註銷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
擴展數據: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65 438+04]8號),壹是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參保人繳費補貼。選擇最低檔次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選擇較高的繳費標準,適當提高補貼額度;選擇500元及以上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具體補貼標準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二是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由地方政府支付部分或全部最低養老保險費。具體標準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三是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中央政府確定基礎養老金全國最低標準,地方政府可根據當地情況提高當地基礎養老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