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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無標底”招標中投標人惡意低價中標

定額Compilation-Gongbao.com下標底、控制價和最高限價的局限性分析

在正式施工前,根據施工圖紙預測工程造價是工程造價管理的主要內容之壹。這些預算價有很多種,包括標底、招標控制價、最高招標限價等。,在實踐中往往容易混淆,給招標管理帶來麻煩。同時,各種預算價格的計價依據主要依靠定額文件,定額文件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特殊管理產品,具有壹定的局限性和滯後性。

因此,本文首先區分了標底、招標控制價和最高投標限價的概念內涵,然後分析了定額制度下各種預算價格的有限影響。

1,標底

標底是指招標人或招標人委托的專業造價管理機構為招標項目編制的合理基價;是我國前期招投標管理和工程造價管理的重點內容;保留價代表業主對招標項目的預期價格,對報價評估有重要影響。在早期的招標管理活動中,“標底”往往作為投標報價和評標管理的核心關鍵因素出現:標底越接近,投標報價得分越高,偏離標底越遠,得分越低;偏離標底壹定幅度的報價作廢標處理,取消競爭資格。

基於“標底”對投標報價和評標管理的重要影響,標底具有較高的保密要求。但在實踐中,標底制度造成了大量的“尋租腐敗”和“暗箱操作”問題:投標人在發標前千方百計打聽標底,賄賂業主、標底編制機構、編制人員甚至政府招投標管理部門;投標人故意泄露標底,聯合招標機構壓低或者擡高投標價格。市場競爭靠的是“關系”而不是實力,嚴重擾亂了招投標市場秩序。

事實上,標底是少數計劃經濟體制國家特有的造價管理概念。在國際項目管理實踐中,雖然業主會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或專業造價管理公司進行造價估算,但估算結果僅作為建設投資額和投標報價水平的參考,不會作為最終投標報價和評標的標準。

為了淡化標底價格對報價評審的影響,我國頒布了《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標底價格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依據,不得以投標價格是否接近標底價格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價格超過標底價格波動幅度作為廢標條件。在實踐中,“無標底招標”也迅速取代了“有標底招標”的主要招標管理制度。

2、招標控制價和最高投標限價

目前國內建設工程招標管理主要采用“無標底招標”,即業主對招標項目不編制標底或即使編制了也不作為評標標準,僅作為價格參考,然後通過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的評審確定中標人。

在以標底為基礎的建設工程招標制度中,“標底”是招標評標的重要因素,控制著投標價格的合理性。當進入無標底招標階段時,招標人還需要壹個價格指數來控制招標活動的價格在合理的範圍內,從而高效地使用建設資金。這個價格指數就是“招標控制價”或“最高投標限價”。

招標控制價& amp;最高投標限價

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招標控制價是招標人根據國家或省、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布的有關計價依據和方法,以及擬定的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結合項目具體情況編制的招標項目最高投標限價。

可以看出,招標控制價和最高投標限價本質上是壹樣的,只是招標人和投標人的方向不同。對於招標人來說,這個價格因素就是招標控制價;對於投標人來說,這個價格因素就是最高投標限價。

招標控制價與標底

招標控制價和標底作為無標底招標和有標底招標制度下的兩種預算價格,在以下幾個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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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和公開。在標底制下,標底直接影響評標結果,開標前標底不公開,導致大量尋租腐敗,招標人還故意擡高或壓低工程造價;在無標底招標制度下,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無需保密,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如實公布招標控制價,並報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更有利於招標活動的公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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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評標的影響。在以標底為核心的評標體系中,標底價格直接影響招標活動的最終評標結果。無標底招標中,招標控制價不參與評分,在評標中也不具有權重。只是作為價格指數來控制合理投資。

價格控制。在無標底招標中,招標控制價決定了投標人報價的上限,壹旦報價超過招標控制價,則無效。在有標底的招標中,標底是招標人對建設項目投資的預期價格,投標人的報價越接近標底,越容易中標。因此,當所有投標人的報價都高於底價時,最接近底價的投標人仍能中標,不會出現廢標的情況。

3.標底、招標控制價和定額編制的局限性。

從有標底招標到無標底招標,從有標底招標到招標控制價,我國建設工程的招標管理和工程造價管理經歷了很大的發展和改革。但從根源上看,這種變化並沒有動搖國內長期存在的定額定價管理制度:無論是底價還是招標控制價,其編制依據都是計劃經濟時期的定額管理制度。“預算價”與“市場價”脫節,不利於工程投資的合理控制和建設單位的投標競爭。

配額制度的局限性

定額是計劃經濟時期國家為加強施工管理,合理安排勞動力資源而制定的管理控制制度。它是根據壹定時期和範圍內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對生產過程中的人力、物力、物料的消耗所制定的法律標準。具體到建築工程領域,是完成某壹計量單位的結構構件或分項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機械設備、資金等消耗的量化標準。

從經濟制度發展的角度來看,定額制度作為計劃經濟時期的壹種特殊管理控制制度,在快速發展的市場經濟環境背景下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滯後性。定額本身反映了過去壹段時間和範圍內的平均生產率水平,用來指導當前或未來工程消耗的計量和計價。無論是底價還是招標控制價,都明顯脫離市場實際。

特別是定額本身是由各地造價站、定額站等機構編制的。其主要原理是收集、匯總、研究、分析以往工程案例的相關信息和數據,然後編制定額文件。這種定額編制方式耗時長,更新頻率慢,兩版定額文件的時間間隔往往長達十幾年。用這樣的定額標準來編制標底或招標控制價,顯然是滯後於市場和行業發展的。

配額制下的招標控制價

招標控制價或最高投標限價的主要作用是將招標活動的價格控制在合理的、可接受的範圍內。其自身的編制方法和依據將直接影響招投標活動價格控制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基於定額的招標控制價有其自身的滯後性和局限性:無法根據建築市場各種因素的實際平均水平合理控制建設資金投資與工程項目投標報價的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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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控制價遠高於市場平均價格,意味著招標人的建設投資資金沒有得到合理利用,承包商會獲得更多的市場利潤,容易誘發串通投標、串通投標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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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控制價遠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意味著招標人的建設投資資金設置不合理,承包商將無法獲得市場利潤甚至虧損,造成無人投標的現象。

此外,從市場發展來看,招投標控制價脫離市場實際生產水平,部分優質施工企業難以通過自身技術、人才和管理實力贏得市場競爭優勢。而是被壹些低價競標的劣質施工企業淘汰,這在市場上顯然是不公平的,也是合理的。從長遠來看,施工企業為了順利中標,不斷降低成本,以低於成本價報價,經營重心從提高自身技術、人才、管理實力,轉變為前期低價中標,後期通過工程變更、索賠等方式盈利,這顯然不利於建築業的高質量快速發展。

2020年7月24日,住建部辦公廳發布《工程造價改革工作方案》,提出“取消最高投標限價按定額計價的規定,逐步停止下達預算定額”。此後,各地紛紛響應中央政策意見,逐步取消配額定價。這壹改革在業內引起熱議,不少輿論宣傳呼籲“大改”。

事實上,考慮到前面提到的定額管理制度、標底和招標控制價的局限性,這次看似突如其來的造價改革似乎是有跡可循的。今後將逐步用市場詢價、企業報價的市場化計價體系取代現有的以定額為基礎的工程計價體系,合理控制建設投資,有效激活市場活力,促進建築業高質量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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