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保密制度
1壹般規則
1.1為保守公司秘密,維護公司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1.2公司秘密是根據特定程序確定的,在壹定時期內只為壹定範圍的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權益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由企業保守秘密的非專利技術和技術信息。技術秘密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研發記錄、技術報告、測試報告、實驗數據、測試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件、相關函電等。其他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名單、營銷計劃、采購信息、定價政策、財務信息、進貨渠道等。
1.3公司所有員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經理、技術人員、財務人員、銷售人員、秘書等接觸企業商業秘密的高級職員,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特殊責任。
1.4公司保守秘密,實行保密和方便工作的方針。
2保密範圍和密級的確定
2.1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1.2項規定的範圍和以下秘密事項:
1)公司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公司尚未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項目和經營決策。
3)公司召開的合同、協議、意見、可行性報告、重大會議紀要。
4)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種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
5)公司尚未進入市場或公開的各種信息。
6)公司員工的人事檔案、工資、勞動收入及數據。
7)公司認為應當保密的其他事項。
壹般決定、決議、通知、通知和行政材料等內部文件不屬於機密。
2.2公司秘密分為“絕密”、“秘密”和“秘密”。
絕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會對公司權益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害;
保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會對公司權益造成嚴重損害;
秘密是壹般的公司秘密,泄露會損害公司的權益。
2.3公司秘密等級的確定:
1)公司業務發展中直接影響權益的重要決策文件和技術資料為絕密;
2)公司的規劃、財務報表、統計數據、重要會議紀要、公司運營等屬於機密;
3)公司的人事檔案、合同、協議、員工的工資收入以及尚未進入市場或公開的各種信息,都被列為秘密。
2.4屬於公司秘密的文件和資料應按本制度的規定進行密級劃分,並確定保密期限。保密期
限額有永久、長期和短期,壹般與安全級別相對應,在特殊情況之外標註。保密期滿,自行解決。
秘密。
3公司安全措施
3.1屬於公司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接收、發送、傳遞、使用、復制、摘抄、保存和銷毀由辦公室或主管副總經理負責;通過計算機技術訪問、處理和傳輸的公司秘密,由計算機部門負責保密。
3.2對於機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1)未經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批準,不得復制或摘抄;
2)發、收、送、運由專人負責,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將其保存在裝備良好的安全裝置中。
3.3屬於公司秘密的設備或產品的開發、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護和銷毀應由公司指定的專門部門進行,並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3.4在對外交流與合作中,如需提供公司機密,應事先得到總經理的批準。
3.5對於涉及公司秘密的會議和其他活動,主辦部門應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選擇有保密條件的見面地點;
2)根據工作需要,限定會議參加人員範圍,指定涉及涉密事項的會議參加人員;
3)按照保密規定使用會議設備和管理會議文件;
4)確定會議內容是否傳達,傳達範圍。
3.6禁止在私人通信和信件中泄露公司秘密,禁止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秘密,禁止以其他方式傳遞公司秘密。
3.7公司員工發現公司秘密已經泄露或可能泄露時,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向綜合管理部報告;綜合管理部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處理。
3.8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以辭退,並酌情賠償經濟損失:
1)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
2)違反本保密制度,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為他人提供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職權強迫他人違反保密規定。
3.9公司與全體員工簽署了《保守員工商業秘密協議》,該協議以書面形式簽署並附後。
3.10在保密合同有效期內,員工應履行以下義務:
1)嚴格遵守企業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業技術秘密;
2)不向他人泄露企業的技術秘密;
3)未經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將該技術秘密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將該技術秘密用於新的研發;
3.11對高級員工實行“競業禁止”制度,限制經理、技術人員、財務人員、銷售人員、秘書等高級員工的以下行為:
1)自己成立壹家與我公司競爭的公司;
2)為我們公司的競爭對手工作;
3)在競爭性企業兼職;
(四)誘導企業其他員工辭職;
5)引誘企業客戶離開企業;
6)離職後與企業競爭的其他行為。
3.12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協議,應提供“保密條款”,並對合同另壹方附加保密義務。“保密條款”應包括以下內容:
1)明示合同中涉及的商業秘密需要保密的範圍;
2)合同的另壹方以及另壹方的任何雇員和代理人受保密條款的約束;
3)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未經許可,不得將商業秘密披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於合同目的以外的目的;
4)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得將含有保密信息的資料、文件和物品帶出保密區;
5)保密義務人在接受國外采訪或與任何第三方溝通時,不得涉及合同約定的商業秘密;
6)不允許無關員工接觸或了解商業秘密;
7)合同終止後,應歸還保密信息;
8)保密期在合同終止後仍然有效;
9)違反保密義務的,應承擔明確的違約責任。
4補充條款
本制度解釋權屬於綜合管理部。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壹
員工保密協議
甲方:武漢長江半導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根據公司商業秘密管理規定,甲乙雙方就保守商業秘密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有義務保守其在甲方任職(試用期、實習期)期間獲得的相關商業秘密,並遵守公司商業秘密管理規定的內容;
2)乙方離開甲方後三年內,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有意或無意)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3)如乙方違反上述1)和2),甲方有權按以下規定追究乙方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①乙方因披露或使用上述商業秘密而獲得的所有收入;
(二)對侵權人在侵權期間獲得的利潤承擔連帶責任;
③對侵權人為調查侵害甲方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④因乙方侵權而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
4)本協議壹式兩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
年月日月日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