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境內機構(指公司、企業、機關團體及各種組織等)在辦理 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購付匯手續時,除須向外匯指定銀行(或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關
法規
文件規定的相關憑證外, 還須提交稅務機關開具的該項收入的完稅證明、稅票或免稅文件等稅 務憑證。
《境外公司企業所得稅完稅證明》適用範圍:直接在我國境內提供 勞務所取得的收入,如建築、安裝、設計、咨詢、代理等;沒有在我
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其來源於我國並按我國稅法規定 需征稅的各項收入,如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收入等。
(2) 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
1) 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2) 發票或境外機構付匯要求文書復印件。
(3) 對納稅人的時限要求
付匯前申請。
(4) 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 當場受理,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壹環節;稅務機關在20個工作日內
辦結。
(5) 辦理流程
1) 受理環節。
① 審核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
下售付匯開具稅務憑證申請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簽章是否 齊全。
② 審核《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開具稅務憑證申請表》
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相符。
③ 符合條件的將企業申請信息錄入系統,同時制作《文書受理回
執單》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交納稅人。
④ 納稅人提交資料不齊全或《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
開具稅務憑證申請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應當場壹次性告知納 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審核無誤後,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壹環節。
2) 後續環節。接收上壹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① 調閱以下資料:扣繳所得稅申報表信息、稅票信息。
② 根據報送的資料審核:申請人需購付匯的項目按現行稅法規定
是否應征稅;應征稅的是否已按規定足額申報繳稅;合同或協議是否 真實有效;發票或境外機構付匯要求文書是否真實有效。
根據審核結果進行審核審批,制作《境外公司企業所得稅完稅證 明》,並加蓋公章交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