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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在電子口岸提交報關單位註冊信息年度報告

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21號(《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規定 報關單位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向註冊地海關提交《報關單位註冊信息年度報告》。

報關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備境內企業法人資格條件;

(二)法定代表人無走私記錄;

(三)無因走私違法行為被海關撤銷註冊登記許可記錄;

(四)有符合從事報關服務所必需的固定經營場所和設施;

(五)海關監管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申請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壹)《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以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

(三)報關服務營業場所所有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其他與申請註冊登記許可相關的材料。

擴展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關應當依法註銷註冊登記許可:

(壹)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報關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註冊登記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註冊登記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四)由於不可抗力導致註冊登記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註冊登記許可的其他情形。

海關依據規定註銷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的,應當同時註銷該報關企業設立的所有分支機構。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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