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65438年7月1日起,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壹般發票時應向賣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賣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壹欄填寫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務憑證辦理涉稅業務。
本規定不適用於個人、機關事業單位中的非企業單位、外國公司以及卷式增值稅發票和手工發票無欄目的地方。開具其他類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否則不作為入門憑證!
擴展數據
開具發票的註意事項:
1.發票應該壹次填好。無論每張票有多少份,都必須將所有份數放在壹起,壹次性復印或打印,以保證每份的內容和金額壹致。嚴禁開具“大頭小尾”發票。
2.發票不得跨省、市、自治區使用。發票僅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采購單位和個人開具。未經批準,發票領購單位不得跨規定地區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進出境。
3.發票應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4.發票開具後,銷售退貨需要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發票原件並註明“作廢”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銷售折扣時,應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後,開具新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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