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必須填寫哪些內容?
1.購買單位名稱、納稅人登記號、開戶銀行和賬號。壹般納稅人在購買貨物或者接受應稅服務時,應當主動提供單位、納稅人登記號、開戶銀行和賬號,並保證單位名稱與納稅人登記號的對應關系準確無誤;
2.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等。指商品或者服務。銷售單位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正確填寫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和金額,不得遺漏或者隨意填寫。同時,提供兩個不同稅率的應稅項目並聯合開具發票的,必須將貨物或者服務的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和金額
3.賣方單位名稱、納稅人登記號、銀行及賬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主動填寫單位名稱、納稅人登記號、開戶行和賬號,並確保單位名稱與納稅人登記號的對應關系準確無誤;
4.軌道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銷售單位應當按照發票上的軌跡號和日期順序自始至終使用,不得跳號和單獨使用。
5.發行時間;
6.開票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求
1,字跡清晰,發票擺放要正確,不允許壓線、錯格;
2、不得塗改。如果填寫錯誤,不能在發票上塗改,要開具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錯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標註為“錯填作廢”。因買受人不索要而導致車票作廢的,按錯誤處理;
3、項目齊全且內容正確。無法填寫缺失的信息;
4.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壹致。票面貨物與實際銷售的貨物壹致;
5.所有份數壹次性填寫,上下份數內容和金額完全壹致;
6.發票和抵扣聯均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7.專用發票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開具;
8.不得開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9.不得開具與國家稅務總局統壹制定的樣本不壹致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10,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可以同時使用壹種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壹種外語;
11.納稅人使用10萬元版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填寫的銷售額必須達到最高面額,即使開具抵扣聯也不能作為扣稅憑證,按未按規定填寫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
12.不得開具超過票面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在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欄”逐行填寫的銷售額或合計行填寫的銷售額超過本欄最高金額,該單位屬於超面額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是壹種不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即使買方取得此類專用發票,也不得作為扣稅憑證。
綜上所述,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不含增值稅的金額、適用稅率、應納增值稅等內容。除買方、賣方、貨物或服務的名稱、貨物或服務的數量和計量單位、單價和合價、開票單位、收款人、開票日期等普通發票的內容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
應稅銷售的,納稅人應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應稅銷售行為的買方是個人消費者;
(2)免稅條款適用於應稅銷售。